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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6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志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2日至6月20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X路北、安阳市X路龙安区工商局附近、安阳市地区医院东康乐小区附近、平原路濮阳干休所附近、文峰大道“三木”装饰公司附近、安阳市挂面厂家属院附近、北关区X路东段与三官庙大街交叉口附近、文峰区德峰公寓附近采用撬开汽车玻璃的手段,盗窃失主杜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吉某某等人现金共计290余元、CD播放器1个、行车证4本、驾驶证2本、身份证1张、电脑读卡器1个、农业银行卡4张、医保卡1张等物品。2009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德峰公寓X号楼前人行道上,撬开郑超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正在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失主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5月1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X巷道里,撬开失主杜某某的豫x号面包车,盗窃车内现金、CD播放器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5月12日晚上在北关区X路X路北一胡同里,将一辆后门未锁的深色面包车内的4、5元现金和CD播放器偷走的事实与被害人杜某某陈述其于2009年5月12日将豫x号面包车放到北关区X路X路北的巷子里,次日发现面包车内CD播放器、部分袋装茶叶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失主杜某某于2009年5月13日向安阳市公安局灯塔路派出所报案证明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2、2009年5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X路龙安区工商局附近,撬开失主苏某某的豫x号面包车,盗窃车内现金及行车证等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5月20日晚上,在龙安区工商局附近将一辆灰色面包车内几元零钱、1张行车证偷走的事实与被害人苏某某陈述其于2009年5月20日将豫x号面包车停在龙安区工商局附近,次日发现车后侧窗户开着,车内1张行车证、1张汽车交强险单据和几元零钱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被告人杨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3、2009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地区医院东康乐小区大门口,撬开失主李某某的“哈飞中意”牌面包车,盗窃车内现金200余元、驾驶证2张,行车证1张、身份证1张。案发后被盗身份证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6月15日晚上在地区医院康乐小区大门口附近用螺丝刀将1辆面包左后侧玻璃撬开,偷走车内现金200余元、驾驶证2张、行车证1张、身份证1张、香烟1包的事实与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其于2009年6月15日,将“哈飞中意”牌汽车停在医东路康乐小区大门东侧停车场,凌晨1时许,发现汽车左后窗户被撬,车内行车证1张、驾驶证2张、身份证1张、汽车完税证1张、现金200余元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被盗身份证返还失主清单、被告人杨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盗身份证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4、2009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X路濮阳市干休所附近,撬开失主孙某某鲁x号面包车,盗走现金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6月15日晚上,在平原路濮阳市干休所附近,用螺丝刀撬开1辆灰色面包车,偷走7元现金的事实与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其于2009年6月15日21时许,将车停放在平原路濮阳市干休所对面,次日发现其车上7元现金被盗的事实相一致。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5、2009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大道“三木”装饰公司门口,撬开失主张某某的“五菱之光”牌豫x号面包车,盗窃车内行车证1个、电脑读卡器1个和几元现金。案发后,被盗电脑读卡器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6月18日22时许,在文峰中路“三木”装饰公司门口,用螺丝刀撬开了1辆灰色面包车后侧车窗玻璃,偷走车内1张行车证、1个电脑读卡器、几元现金的事实与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09年6月18日22时许,将豫x号面包车停放在文峰中路“三木”装饰公司门口,次日发现车内1张行车证、1个电脑读卡器、几元现金被盗的事实相一致。失主张某某于2009年6月19日向安阳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报案证明、被盗电脑读卡器返还失主清单、被告人杨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6、2009年6月19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永安东街安阳市挂面厂家属院对面,撬开失主马某某“长安之星”牌豫x号面包车,盗窃车内现金60余元、农业银行卡4张、医保卡1张。案发后,被盗农业银行卡4张、医保卡1张已追回并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6月20日凌晨3时许,在永安东街安阳市挂面厂对面一超市附近,将1辆银白色面包车内60余元现金、4张农业银行卡、1张医保卡偷走的事实与被害人马某某陈述其于2009年6月19日晚上,将豫x号汽车停在永安街东段挂面厂家属院一超市门口,次日发现车内60余元现金、4张农行卡、1张医保卡被盗的事实相一致。被盗农业银行银行卡4张、医保卡1张返还失主清单、被告人杨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被盗银行卡、医保卡照片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7、2009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X路东段与三官庙大街交叉口附近,撬开失主吉某某豫x号面包车的玻璃扣,盗窃23元现金和1个行车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6月20日晚上,在团结路东段与三官庙西大街交叉口附近,用螺丝刀撬开1辆红色面包车中门玻璃扣,偷走车内23元现金和1个行车证的事实与失主吉某某陈述2009年6月20日21时许,将豫x号汽车停在三官庙西大街,次日发现车上1张行车证被盗的事实相一致。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8、2009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德峰公寓X号楼前人行道上,撬开郑超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正实施盗窃时被巡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于2009年6月23日凌晨在文峰大道路边将1辆银灰色面包车打开,在车内实施盗窃时被公安局关抓获的事实与失主郑超陈述2009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被邻居叫醒,到楼下发现车门被撬,旁边2个巡警将小偷抓获的事实相一致。失主郑超到安阳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报案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指认盗窃现场照片在卷可查。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共盗窃8次,其中未遂1次,盗窃现金290余元,CD播放器1个、行车证4本、驾驶证2本、身份证1张、电脑读卡器1个、农业银行卡4张、医保卡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第8起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属未遂。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返还失主,酌情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某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本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淑敏

审判员:王廷印

代理审判员:张伟

二00九年十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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