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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被告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被告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被告谈某某于2009年3月开始在原告处购买康盛牌鱼饲料若干,至今尚欠原告货款9934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934元,并支付货款利息990元。被告谈某某辩称,尚欠原告货款属实,但因现在经济困难,希望原告减少货款数额和利息。

经审查,被告谈某某于2009年3月开始在原告处购买康盛牌鱼饲料,后经结算,被告谈某某尚欠原告田某某饲料款9934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谈某某一直未支付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谈某某于2011年10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田某某现金x元;

二、原告田某某自愿放弃超出本调解协议第一项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雄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钟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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