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诉宋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宏道、马永贤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英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吴晓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本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大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本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被告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运集团货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给各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2009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宏道、马永贤、被告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英、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商运集团货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9年4月14日,被告商运集团货运公司驾驶员王某某驾驶其豫x/豫x挂货车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6000多元,并造成误工损失。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投保于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被告宋某某为肇事车的实际所有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元。

被告宋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但本案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商运集团货运公司,实际车主是答辩人,答辩人已基于双方签订的《车辆经营合同》,交纳了各项费用,作为被挂靠方商运集团货运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该车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主挂车交强险二份以及商业险,故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在其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最高限额内直接赔付。

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本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费用。

被告商运集团货运公司未提出答辩。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2、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被告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诊断证明、医疗费清单及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因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数额;4、事故发生前原告3个月的工资表、护理证明和护理人员工资表,证明原告与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及护理费;5、伤残鉴定报告,证明原告的伤情为十级伤残;6、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城镇居民。

被告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车辆经营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宋某某与被告商运集团货运公司间存在挂靠合同关系,故被挂靠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保险合同五份,证明肇事车在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二份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及被告商运集团货运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2、3、5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认定规则,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证据1、4、6有异议,认为证据1、6的内容相互矛盾,本院认为,身份证仅是公民的身份证明,对其户别应以户口登记为准,故二份证据内容并无矛盾之处,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该二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被告所举证据4的异议为:原告的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我省职工平均工资,且享受该工资标准没有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所在的单位是合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单位财务科加盖印章的公司职员签名的工资单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被告未提供足以推翻该证据相关证据,故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此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护理费一项认为原告属因公负伤,单位应派员护理,原告不应主张该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认为原告作为事故中的受害人其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依照相关规定应支付住院期间一人的护理费。

原告及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对被告宋某某所举的证据1、2均无异议,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与客观性原则,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4月14日20时01分,原告赵某某驾驶的豫x号“奥德赛”轿车行至济广高速公路x+700M东幅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豫x/豫2591挂号“解放”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商公交[2009]第x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的车辆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6958.60元、门诊检查费270元。2009年8月28日,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第[2009]临鉴字第X号鉴定书,认定原告赵某某双侧胸膜肥厚粘连,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原告赵某某系城镇居民,现任商丘市金正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职务,2009年1、2、3月份月工资收入均为1950元,因事故造成原告误工损失8710元,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职工平均工资x。

再查明:车牌号为豫x/豫x挂号“解放”牌肇事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商运集团货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宋某某,双方于2008年6月2日签订了《车辆经营合同》,被告宋某某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商运集团货运公司交纳了各项管理费;该车在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投保了主挂车交强险二份及最高限额为5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即商业险。

本院认为:王某某驾驶被告商运集团货运公司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将原告致伤,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且该肇事车的驾驶员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的合理部分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7228.6元、误工费134天×65元/天=87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14天=210元、营养费10元/天×14天=140元、伤残补助费x元/年×20年×10%=x元,护理费依据我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即x元/年÷365天×14天=951元,上述费用共计x.60元;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x元及商丘市中医院的检查费,结合本案案情,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不超出本案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故依法应由被告永安财险商丘支公司对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告宋某某及被告商运集团货运公司不再另行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损失计款x.6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君华

审判员韩明

审判员田静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王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