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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甲、周某犯抢夺罪、胡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荔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甲,男,,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7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抓获归案,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0年12月30日被抓获归案,2011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被告人胡某,又名马X,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月1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莆荔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周某犯抢夺罪、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国民、被告人龙某甲、周某、胡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抢夺

2010年12月17日6时许,被告人龙某甲、周某驾驶一辆无牌号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窜到莆田市X镇X街道联通营业厅对面马路附近,趁行人林永佳不备,夺走林手上的一个电脑包,包内有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705元)、三星x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60元)、ZTC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1元)、人民币700元及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物品。被告人龙某甲分得三星x手机及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周某分得笔记本电脑及ZTC手机和人民币500元。案发后该手机和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物己追回归还被害人林永佳。

二、盗窃

1、2010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窜到莆田市涵江区X镇X村西莺X号门口,趁无人之机,撬开车锁盗走黄某杰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18元)。

2、2010年12月21日4时许,被告人胡某窜到莆田市荔城区X镇X街市场“阿发美食园”门口,趁无人之机,撬车锁盗走陈国盛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双庆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20元)。

3、2010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龙某甲、周某窜到涵江区X镇X村,由被告人龙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胡某、周某撬开车锁盗走刘某胜停放在该村一山坡处的一辆邦德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435元)。案发后该摩托车己追回返还失主刘某胜。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周某、胡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永佳及失主陈国盛、刘某胜、黄某杰的陈述、证人龙某乙、刘某某、熊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照片、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三轮摩托车合格证、机动车行驶证、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荔价认[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0)涵刑初字第8、28、X号《刑事判决书》、(略)释字[2010]201、237、X号《刑满释证明书》、工作说明、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利用行驶的机动车,公开夺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786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3次,价值计人民币99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此外,被告人龙某甲、周某还参与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35元,被告人周某还隐瞒犯罪所得,赃物价值人民币2418元。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甲、周某犯抢夺罪、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均成立。被告人龙某甲、周某、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龙某甲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二百元、被告人周某退出退赔违法所得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四千二百零五元,偿还被害人林永佳;责令被告人胡某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八千五百三十八元,分别偿还失主黄某杰人民币二千四百一十八元、失主陈国盛人民币六千一百二十元;

五、作案工具无牌号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拍卖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许炳辉

审判员陈玉环

人民赔审员余文烟

二○一一年九二十日

书记员翁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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