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包某甲诉包某乙追加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包某甲,男,9岁,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女,38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菊,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包某乙,男,39岁,汉族。

案由:追加抚养费

原告诉称:原告包某甲之母李某与原告之父包某乙自2004年6月16日经南阳市宛城区(2004)宛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原告随其母亲生活,由其父包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但是随着物价的上涨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月100元已经远远不足以支付,现在每月至少要用去500—600元的费用。判决书中明确显示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下一年的抚养费,可是2008年到现在分文未付,经原告法定代理人多次催要,至今仍不履行。现请求判令:1、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立案后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未得知其住址和下落,本院无法向其送达有关法律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一直没有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包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肖某昌

审判员李某田

审判员吴迅雨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爱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