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光,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东里X号楼南侧X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毅,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良子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钻石城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良子)、新疆良子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新疆良子)、朱某某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某某于200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北京良子、新疆良子及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新疆良子保健有限公司、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周丽婷
代理审判员王kf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东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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