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男。

被告王××,女。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工作关系,原告回家较少,被告经常为此与原告吵闹,夫妻感情日趋恶化,现双方已分居五年以上。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关系依旧未能和好,现具状前来,请求依法判令准予离婚。被告王××辩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由于原告在外与异性交往行为不检点,致使双方感情不和,但被告为家庭着想,多次原谅了原告。被告本不愿意离婚,但原告执意三次提出离婚,被告只好同意。

经审查,原告刘××与被告王××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9日在新化县X镇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女孩刘冰青,现在冷江一中读书。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好,自2002年开始,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感情日渐疏远。2007年7月16日原告刘××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同年8月29日作出(2007)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4月2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予改善。2011年6月15日,原告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座落于新化县X镇X路西余山(面积为325.72元)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x)及房屋四周的空坪闲地、菜地、杂屋和厕所(土地使用权证为新政国用(2002)字第x-A号)、木制家具、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具各一套。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原告陈述欠有个人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提出离婚,被告王××同意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刘冰青由原告刘××直接抚养成人,被告王××有探望小孩刘冰青的权利;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座落于新化县X镇X路西余山(面积为325.72元)房屋一栋(产权证号为x)及房屋四周的空坪闲地、菜地、杂屋和厕所(土地使用权证为新政国用(2002)字第x-A号)、木制家具、家用电器及日常生活用具各一套,均归被告王××所有;

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伍萍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再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新法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