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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游某。

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谭某妮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不久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产生裂痕。自1997年以来因被告在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不当而流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婚生子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完全属实,被告没有与其他异性交往不当,且夫妻感情不好主要是因为原告爱酗酒后打人,但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6年2月6日在原津市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8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谭某龙,现在津市市德雅中学就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1997年以来因被告在外务工,双方聚少离多,且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0年9月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不当而怀孕,同年11月15日流产。2011年5月6日原告收拾行李准备离家,被告不让,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打伤。

另查明,原告没有婚前财产,被告的婚前财产有银行存款x.59元。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津市X街名都A栋X号的房屋1套,及室内联想牌电脑、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各1台及家具1套;原告在海南务工处还有戴尔手提电脑、冰箱、电视机、相机各1台。夫妻共同存款x.41元(周某某掌握x.41元,谭某某掌握2000元),有夫妻共同债务x元(债权人胡艮秀x元、熊昌杰x元、覃贵香5000元),无夫妻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某某与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谭某龙由谭某某抚养成年,周某某自2011年7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每月30日前付清),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每人负担50%;

三、座落于津市X街名都A栋X号的房屋归被告周某某所有,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谭某某房屋折价补偿款x元;

四、夫妻共同存款x.41元(周某某掌握x.41元,谭某某掌握2000元),原告谭某某分得x元,被告周某某分得x.41元;

五、夫妻共同债务x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海南原告谭某某务工处的戴尔手提电脑、冰箱、电视机、相机各1台归原告谭某某所有;位于津市家中的联想牌电脑、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各1台及家具1套归被告周某某所有;

七、被告周某某的婚前财产银行存款x.59元归其所有;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129元由原告负担。

以上三、四项合并被告周某某应给原告谭某某x元,于2011年6月16日前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12年6月16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谭某妮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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