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绿野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告绵阳金地种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大桥市场种籽区X楼X号。
负责人赵某某,职务不祥。
本院在受理河南农业大学与四川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绵阳金地种子经营部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于2006年5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绵阳金地种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农业大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四川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绵阳金地种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农业大学撤回对四川田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绵阳金地种子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原告河南农业大学承担。其他案件受理费2755元和其他诉讼费1653元共计4408元退还给原告河南农业大学。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钟晞鲲
人民陪审员杨武云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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