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崔某某于2010年3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4月23日在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某某诉称,2009年9月16日原告购买被告长安牌汽车一部,车号为豫x,并签有协议,约定该车的档案及过户手续均由被告负责办理,否则买方退回车辆,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可至今未办理该车手续,为此原告按照协议约定退回车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车辆款及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许某某口头辩称,被告是答应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可是原告错过了时机,现原车主不在家,若半月内再过不了户该退车退车。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6日原告作为买方,被告作为卖方双方签订协议,卖方将一部长安x,车号为豫x卖给买方,车架号x,发动机号x,卖价x元,该车以前发生的一切有关车辆事故及经济纠纷由卖方承担,以后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买方承担。卖方须保证一切有关此车辆手续真实有效齐全,否则卖方退还车辆,卖方退款。卖方负责提档手续及费用,过户费由买方卖方各负担一半。买车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11时。后双方也曾办理过过户手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办成,后原车主离开家乡去外地,手续始终未能过户。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退回车款x元及损失3000元。但对于损失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被告未能给车辆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应该按协议约定退回车款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于原告没有举出证据证明损失3000元的合理性,故对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给原告崔某某买车款x元。同时原告崔某某返回给被告许某某长安牌x,车牌号为豫x车架号x,发动机号x汽车一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祥

二O一O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永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