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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杰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多某某,男,清丰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清丰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汉族,王某甲之妹。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杰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2日在清丰县人民法院马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多某某、陈某某,被告王某杰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4年原告和被告经人相识,2004年7月2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典礼,同年8月31日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7年生一女孩王某如。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警尝试用家庭暴力,对原告非打就骂,今年三月被告将原告打伤,导致夫妻感情却以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抚养费,婚前财产规格在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杰口头辩称,原、被告结婚6年来,从未发生过争吵,也没有打过架,家庭之间很和睦。这次打架是因为原告骂了被告母亲,被告失去理智,才打了原告,打过之后被告很后悔,多某去原告娘家去叫原告,并给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不接受道歉,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为了孩子,为了这个完整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2004年(农历)7月2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4年8月31日在清丰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婚后二人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如。2008年和2009年二人一同到浙江打工。被告的工资卡及基金卡都在原告手中,2010年农历2月份,被告的母亲把家的门锁换了,原告因要钥匙,双方发生矛盾,为此被告打了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于是回到娘家清丰县X乡X村。被告多某去叫原告始终没有叫回。原告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经调解无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虽然认识时间较短,但婚后感情曾一度较好,并有一女孩,这次发生打架后,被告认识到错误,诚心去叫原告并赔礼道歉,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却已破裂的法定条件,原、被告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为了一个完整的家,以不离婚为宜。现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杰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建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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