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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霞子不服义马市公安局作出《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高霞子,女,35岁。

起诉人高霞子不服2006年1月12日义马市公安局作出的(2006)X号《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诉称,高相忠诈骗案中,1998年法院已认定高相忠诈骗事实不成立,所交x元及后来范希仁以高相忠名义交的7000元共计x元应予退还。但公安局仅退还x元,仍有7000余元未退还。公安局答复中7000元系高相忠被拘留期间,范希仁以高相忠名义交的,目的是偿还高相忠欠的债务,当时已处理过。据此,公安局答复意见不能成立,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诈骗中的退赃问题,义马市公安局所作的信访答复是对退赃问题作出的解答回复,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此答复行为并未对起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高霞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星浩

审判员刘建召

审判员李照玺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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