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牛富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达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秉浩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兵、熊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达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12日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约定被告应最迟在2007年3月15日前分3次支付所欠价款共计人民币x元。此后,被告分别于2007年1月16日及2007年3月9日给付原告x元及x元,其余价款x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x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名称变更通知、工程结算协议、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支票、工商档案材料。

被告未答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方)与被告(发包方)系承揽关系。2007年1月12日,原告就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北京华悦国际公寓安装门窗、大板玻璃幕墙、窗台板等进行工程结算事宜双方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约定:协议结算价为人民币x元(已含所有取费和税金,不再发生其他任何费用),已付款为人民币x元,未付款为人民币x元,物业公司所承担的工程完善、维修、部件更换等费用应从上述未付款中扣除;对于未完工程,承包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15日内开始施工,于2007年1月31日前完善;对于未付承包方的人民币x元,在扣除质保金x元和应付给物业公司的部分后,发包方按以下方式分2次付清:发包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支付50%,于2007年1月31日前支付50%;待未完工程完善后,双方进行全面验收,在发包方验收合格双方签字后,发包方于2007年3月15日前一次性向承包方支付质保金x元。此外,协议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在该协议上盖章并盖有法定代定人的印鉴。2007年1月16日及同年3月9日,被告以转账支票的方式分别给付原告价款x元及x元,合计x元。余款x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解决。

另查,原告原名称某北京嘉寓幕墙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现名称。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名称变更通知、工程结算协议、中国民生银行转账支票、工商档案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建立的承揽关系并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承诺付款期限后未兑现,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继续给付之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价款x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价款五十二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零五十元,由被告北京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票据实际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鸿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秉浩

审判员张兵

代理审判员熊伟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亚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