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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华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人保财险建昌支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皓天东方法律咨询中心工作人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永哲,系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华某、陈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建昌县人民法院(2011)建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11月14日17时许,在建昌镇X路段,王某驾驶辽x号汽油三轮车从南向西左转弯行驶到大十字中间时,与陈某驾驶的从北向南直行的辽x号汽油三轮车相撞,陈某的车撞后继续前行,将在南侧路边等人的华某撞倒,又前行时卡在路边电线杆中间停下。事故发生后,华某被送往建昌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6天,诊断为:右锁骨骨折,Ⅱ级护理,共花去医疗费9800.73元、交通费100.00元。该事故经建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华某无责任。事故中的两车均未上保险,也未年检。王某具有机动车B2证,陈某具有机动车D证,且均为所驾车辆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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