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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11月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0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谢××、张××同林××、张一×、王××、王一×各自骑着摩托车到上蔡县X乡X村逮野兔,行至杨阁村桥头北二三百米处时,听见有人大喊:“站住,我们是派出所的。”林××、张一×、王××、王一×听说是派出所人员,就骑着摩托车跑了。被害人谢××、张××二人因摩托车故障,被被告人刘某某和李军伟、赵某(二人已判刑)、豆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追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军伟、豆某某、赵某等人强行拔掉被害人谢××、张××摩托车上的钥匙,并对被害人谢××、张××实施殴打。然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将谢××、张××二人的摩托车抢走。经评估,被抢的摩托车价值6028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李军伟、赵某的供述,被害人谢××、张××等人的陈述,证人王二×、魏××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㈥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其实施犯罪时年龄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谢××、张××和王××、王一×、林××、张一×各骑一辆摩托车到上蔡县X乡X村逮野兔,行至杨阁村桥北二三百米处时,遇到李军伟、赵某、豆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中有人大喊:“站住,我们是派出所的。”王××、王一×、林××、张一×等人骑着摩托车匆忙逃走。被害人谢××、张××二人因摩托车故障,被被告人刘某某和李军伟、赵某等人追上。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李军伟、赵某等人强行拔掉被害人谢××、张××摩托车上的钥匙,并对被害人谢××、张××殴打。然后,被告人刘某某和李军伟、赵某等人将被害人谢××的一辆大阳牌125型摩托车和被害人张××的一辆中华牌125型摩托车抢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劫的大阳牌125型摩托车、中华牌125型摩托车价值分别为3948元、2080元。

案发后,被害人谢××、张××分别将其被抢劫的摩托车追回。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5月10日主动到上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09年1月20日晚上8时许,他和李军伟乘坐出租车到百尺乡X村庄,见到文峰、赵某、豆某某,然后在一间屋子里看打牌。当晚10点多,他们5人步行走到一片庄稼地旁边,看到前面六七个人骑着摩托车。豆某某骂了一句,让那几个人站住,前面几个人骑着摩托车向北跑了。豆某某和李军伟拽住最后一辆摩托车,赵某和文峰也上前围住那辆摩托车。豆某某骂了那个骑摩托车的人,李军伟朝那个人脸上打了一巴掌。他看到那个人抱住一条狗。李军伟骑着那个人的摩托车准备走,那个人急忙说:“如果你们认为我们是偷东西的,可以打电话让派出所的人来。”李军伟说:“打什么电话,我就是派出所的。”说着,骑着那辆摩托车向北跑了。这时,从庄稼地里又出来一个骑摩托车的人,豆某某、赵某、文峰围上去不让第二个骑摩托车的人走,那个人不愿意下车,文峰朝那个人脸上打了一巴掌。那个人下车后,他骑着那辆摩托车向北走,看见李军伟在前面站着。李军伟让他把摩托车停在豆某某家附近一个菜园里。随后,文峰和赵某把那两辆摩托车从菜园里推出来,赵某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走在前面,他骑着旧摩托车跟在后面,向前走了四五百米,他骑的摩托车出了故障,赵某返回来把那辆摩托车放在附近一个沙场里了。后来,赵某带着他到了西洪乡。

2、同案犯李军伟的供述,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8时许,他从上蔡县X街上乘坐出租车到百尺乡肖豆某找到豆某某,然后他与豆某某、赵某、张文峰、旭阳(不知道姓什么)一起去豆某某家,途经附近一个村的诊所,豆某某在该诊所与别人打牌。当晚10时许,他们5人离开该诊所,走到一座桥北边二三百米处时,见到几个人各自骑着一辆摩托车,并且带着狗。他喊赵某过去看怎么回事,赵某说:“咱把摩托车给他们劫下来,看他们干啥的。”然后他大喊一声:“你们是干啥的”赵某和张文峰也喊:“站住,干啥的”对方几个人听到喊声就跑了,其中两个人因为摩托车出了故障,没有跑掉,对他们说是逮兔子的。赵某和张文峰让那两个人从摩托车上下来,张文峰说:“把摩托车给他们骑走。”他上前试图把其中一个人从摩托车上拉下来,那个人不下车,他朝那个人身上跺了一脚。那个人从摩托车上下来后,他把那个人的摩托车骑走了。当晚他们劫了两辆摩托车,他和旭阳每人骑一辆,到豆某某家门口,赵某提出想要一辆摩托车,他没有吭声。随后,赵某和旭阳每人骑一辆摩托车走了。过了几天,赵某打电话说那辆摩托车被查了,想把摩托车还给人家,他说不管这事。后来,赵某、豆某某等人一直没有与他联系。

3、同案犯赵某的供述,2009年1月20日晚9时许,他和豆某某、文峰(不知道姓什么)等人在百尺乡X村喝酒,李军伟带着一个十岁左右的男孩乘坐出租车去接他们,途经百尺乡X村杨俊岭的诊所,豆某某和文峰在那里打牌,直到晚上10点多,他和豆某某、文峰、李军伟及那个男孩回豆某某家,走到杨阁村桥北约200米处时,见到几个人骑着摩托车,车上带着狗。李军伟喊了一声:“你们干啥的”那几个骑摩托车的人听到喊声就跑了,其中一个人的摩托车打不着火,还有一个人骑着摩托车在附近田间乱跑。李军伟上前拦住路上那个人,那个人说自己是漯河的,到这里逮兔子的。李军伟让那个人从摩托车上下来,跺了那个人一脚,把摩托车骑走了。他们向北走了不远,那个骑摩托车的人从田间出来,被文峰拦住,跟他们一起的那个男孩把那个人的摩托车骑走了。他和那个男孩每人骑一辆摩托车,准备把摩托车骑到百尺乡X村豆某某舅家,走到百尺乡X村,摩托车没油了,他把摩托车放在单庄村路口的沙场,然后和那个男孩骑着另一辆摩托车到西洪乡去了。他们去西洪乡的途中摔倒了几次,把摩托车摔坏了,就放在张威家让张威修理。2009年1月22日,他父亲问摩托车的事,他就到西洪街上把摩托车骑走,当天归还给漯河的人了。

4、被害人谢××的陈述,2009年1月20日22时许,他和张××及其他4个邓襄县X乡骑着摩托车带着狗到百尺乡X村逮兔子。在杨阁村桥头,五六个年轻人拦住他们问干啥的,他说逮兔子的。对方一名中年男子自称是派出所的,让他们到派出所去。他的4个同乡骑着摩托车跑了。对方一个高个男子自称是派出所的人,拔他的摩托车钥匙,他不让拔钥匙,那个男子动手打了他,强行骑走了他的摩托车。那个高个男子骑着他的摩托车带着他和对方另外一个矮个男子,行至肖豆某猪场附近,高个男子让他下车。他说:“我跟你们一起去派出所。”高个男子说:“派出所的车一会儿就来了,你在这里等着。”随后,那个高个男子骑着摩托车带着那个矮个男子跑了。另证实,他被劫的是一辆红色125型大阳牌摩托车。

5、被害人张××的陈述,2009年1月20日晚上,他和谢××、林××、张一×、王××、王一×每人骑一辆摩托车,带着5条狗到上蔡县X乡X村附近逮兔子,走到杨阁村桥北边,从南边过来五六个男子,其中一个自称是派出所的人,让他们停下,并把他从摩托车上拽下来,朝他胸部打了一拳。林××、张一×、王××、王一×骑着摩托车跑了,那个高个男子命令他和谢××到派出所去。一个20岁左右的年青人骑着他的摩托车押着谢××向北走,他乘机跑到路边的田地里躲了起来。后来他打电话让张一×把他接走了。第二天,他和谢××让百尺乡X村民魏××帮忙寻找被劫的摩托车,经打听才知道摩托车不是被派出所扣下的。后来他们通过魏××找到百尺乡X村干部和百尺乡X村干部,在百尺乡X路口的一个沙场找到被劫的摩托车。另证实,他被劫的是一辆蓝色125型中华牌摩托车,购买于1998年;谢××被劫的是一辆红白色125型大阳牌摩托车,八成新。

6、证人王××的证言,2009年1月20日晚上,他和谢××、张××、林××、王一×、张一×每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带着5条狗到上蔡县X乡逮野兔。走到豆某村时,他的摩托车坏了,车打不着火,他们就修理。他的摩托车刚打着火,这时过来五六个人,自称是派出所的人,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一听是派出所的人,骑摩托车就跑。跑了二三十米,他的摩托车着火了,他拍了几下,没有把火拍灭。由于后面有人追赶,他把摩托车扔下不要了,乘坐张一×的摩托车跑了。他们边跑边跟张××、谢××联系,一直联系不上。后来他们走到五沟营村,跟张××取得了联系,得知张××的摩托车被人抢走了。第二天早上,他们跟谢××取得了联系,得知谢××的摩托车也被人抢走了。后来张××通过一个亲戚找到百尺乡X村书记把被劫的两辆摩托车找了回来。

7、证人王一×的证言,2009年1月20日晚上10点多,他和谢××、张××、林××、王××、张一×六人一起,每人骑一辆摩托车到上蔡县X乡X村庄附近逮野兔。他们走到一个桥头处,从后面过来几个人,其中一个人自称是派出所的。他一听说对方是派出所的,骑着摩托车就跑了。林××、王××、张一×跟他一起跑了,谢××和张××没有跑掉。后来听说谢××和张××的摩托车被劫了。

8、证人林××、张一×的证言,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谢××、张××的陈述及证人王××、王一×的证言基本一致。

9、证人魏××的证言,他与张××是朋友关系。2009年1月20日晚上,张××的摩托车在百尺乡X村桥头被人抢走了。第二天上午,张××打电话让他帮忙寻找被劫的摩托车。后来他跟豆××说,他朋友的摩托车在百尺乡X村被劫了,让豆××帮忙寻找。1月22日上午,豆××给他打电话说,被劫的摩托车找到了,让他去推。他和张××到豆××家,豆××说摩托车在百尺乡纸赵某赵××家,并说摩托车是被赵××的儿子等人劫走的。1月22日下午,他和张××到赵××见到赵××和单庄沙场的老板,他问赵××关于摩托车的事,赵××说其儿子赵某喝醉了,并说去问一下赵某摩托车在哪里。沙场的老板说:“前天晚上赵某骑一辆摩托车放在我的沙场里,你们去看看是不是你们的摩托车。”他和张××跟着沙场的老板到沙场找到了张××的摩托车,当时那辆摩托车在沙子堆里埋着。他向赵××追问另外一辆摩托车的下落,赵××的儿子说摩托车在西洪乡。当天中午,他和张××在百尺街一个饭馆吃饭,饭后到一个旅馆休息,赵××打电话说,有人把摩托车骑过来放在他们吃饭的饭馆门口了,他和张××把摩托车骑走了。当时,张××看到自己的摩托车牌被摘掉,前面的灯壳及电瓶也被换掉。

10、证人王二×的证言,证明他和魏××一起帮助被害人寻找摩托车的情况,与证人魏××的证言基本一致。

11、证人赵××(同案人赵某之父)的证言,2009年1月22日下午,魏××领着几个人到他家找摩托车,让他问他儿子赵某是否见到摩托车。当时赵某喝醉了酒,他没有问赵某。他想起本村村民张二×曾经跟他打电话说,当月20日晚上,赵某等人放在沙场一辆摩托车,让他告诉赵某把摩托车弄走。后来他跟赵某说了此事,赵某说:“我知道了,以后还给人家。”赵某酒醒后,他再一次追问赵某摩托车的事,赵某说:“腊月25日晚上,我们几个人见五六个人骑着摩托车带着狗,以为是小偷,吆喝一声,那几个人就跑了。我们把那几个人丢下的两辆摩托车弄回来了。”说完之后,赵某就出去骑摩托车了。约30分钟后,赵某骑回一辆摩托车。他让赵某把摩托车骑到百尺街一个饭店门口,魏××等人把摩托车骑走了。

12、证人张二×、赵某×的证言,所证内容与证人赵××的证言基本一致。

13、证人豆××的证言,证明魏××让他帮助漯河市的几个人寻找摩托车的情况。

14、同案犯李军伟的辨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辨认说明,证明李军伟通过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X号是2009年1月20日晚共同参与抢劫的刘某某。

15、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辨认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对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照片进行辨认,分别辨认出2009年1月20日晚共同参与抢劫的豆某某和赵某。

16、赃物照片,证明被害人张××、谢××被劫摩托车的情况。

17、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大阳牌125型摩托车、中华牌125型摩托车价值分别为3948元、2080元。

18、本院(2010)上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驻刑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本院(2011)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罪犯李军伟、赵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八年等情况。

19、上蔡县公安局蔡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等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强行劫取被害人谢××、张××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积极参与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其较之其他主犯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谢××、张××被抢劫的摩托车已被追回,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故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继华

审判员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武雪峰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俊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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