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首创国际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号首创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波,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翠宫饭店写字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公司总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首创国际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国际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凌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首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波,被告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首创国际公司诉称,2009年1月,原、被告及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首创集团将其对被告的债权x元转让给原告,被告承诺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原告偿还债务x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清偿剩余债务x元。第一期债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任何债务。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到期债务x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基础设施投资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首创国际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一千万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万零九百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均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朱凌琳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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