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廖某连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三段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早云,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廖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X街X号国贸广场X楼X号。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经理。
被告张某某(系青羊区遥记腌卤店业主)。住所地:成都市X路三段X号。
委托代理人尹冬生,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廖某连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廖某公司)与被告四川廖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廖某公司)、张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廖某公司以与廖某公司、张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廖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廖某公司申请撤回对廖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廖某连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廖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成都廖某连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7505元,其他诉讼费4503元,共计(略)元,退还给原告成都廖某连锁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周廉书
审判员曾英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邵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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