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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与成都金狐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川民终字第46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川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金狐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伟,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蜀黔,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旭东,四川省成都市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金狐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狐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影音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1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狐娱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伟、范蜀黔,被上诉人新时代影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平、吴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时代影音公司诉称,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金狐娱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以卡拉OK形式向公众放映上述三首MTV作品,其行为侵害了新时代影音公司的著作权。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金狐娱乐公司停止对新时代影音公司作品的放映权的侵害,并在《法制日报》上向新时代影音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略)元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略)元。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新时代影音公司在1992年至1995年期间投资制作了《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MTV,于1996年出版发行名称为《晚秋毛宁》的两碟装VCD光盘,收录了包括前述歌曲在内的共计二十五首MTV,光盘的盘芯及彩色封面上均标明“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字样,中国音像制品编码为(略)-FX-X-X-00/V.J6。

2004年7月10日,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接受新时代影音公司委托以消费者名义来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玉龙火锅城X楼金狐KTV音乐会所CX号房间点播包括《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在内的12首歌曲,并按原唱方式播放,摄像人员刘军对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制,之后公证人员某录像带当场封存,金狐娱乐公司出具印有“金牛区玉凤超市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一张。2004年7月20日,公证人员某封存的录像带拆封,并将录像带内容制作成VCD光盘3张,获取收据一张。四川省公证处对上述事实经过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4)川省公证字第(略)号公证书。

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分别对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晚秋毛宁》光盘及四川省公证处封存的刻录光盘进行了播放。《晚秋毛宁》光盘中第一个文件所显示的画面内容为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新时代标识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字样,每一首涉案MTV画面的左上角均有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新时代标识;在播放《晚秋》MTV时,界面出现演唱毛宁、导演张凯骐、美指卢家尧、摄影吴伟棠、诗理、演出毛宁等字样;涉案三首MTV均由歌曲及一系列连续画面组成,画面的空间形态、情境氛围与音乐体裁和歌词的意境形成统一风格。金狐娱乐公司所播放的涉案三首MTV与新时代影音公司MTV的声音及画面一致,画面的左上角亦出现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新时代标识。

金狐娱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20日,经营范围为歌城。金狐娱乐公司提供的金狐KTV音乐会所宣传册中,载明金狐KTV音乐会所营业面积近5000平米,分设VIP豪包、贵宾房、迷你包、大包、中包、小包各类包间88个。

原审法院另查明,新时代影音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调查费1299元,支付律师代理费(略)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可见具有独创性是法律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和认定作品的前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独创性是指作品的原创性,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使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录像制品其特征在于该制品由摄制设备机械录制产生,如实反映客观景物、形象及声音,在制品的形成过程中不添加任何智力创作成分,亦不存在编辑、剪辑等后期制作因素。本案中,新时代影音公司主张权利的《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凝聚了导演、演员、美指、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作品的完成包含了编、采、录制、加工的过程,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对既有事实的录制,而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关于新时代影音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三首MTV著作权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晚秋毛宁》VCD光盘的彩色封面及盘芯上均标注“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字样,除此之外再无其他署名,且涉案三首MTV在播放时均显示出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新时代标识;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出具了《晚秋毛宁》音乐电视著作权属于新时代影音公司所有的证明,证明内容得到歌曲演唱者毛宁的确认。综合上述因素,可以确认新时代影音公司为涉案三首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三首MTV享有发表权等人身权利和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等财产权利。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金狐娱乐公司在使用涉案三首MTV作品进行经营活动,进行放映时,依法应取得著作权人授权,但其未经新时代影音公司许可,通过播放设备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所放映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首MTV作品,侵犯了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新时代影音公司要求金狐娱乐公司在《法制日报》赔礼道歉的要求。赔礼道歉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责任承担形式,新时代影音公司主张的放映权是属于财产性质的权利,故新时代影音公司要求金狐娱乐公司在《法制日报》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综合考虑金狐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作品的类型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新时代影音公司的经济损失为7765元、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为(略)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金狐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新时代影音公司许可,不得实施放映涉案《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MTV作品的行为;二、金狐娱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时代影音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765元;赔偿新时代影音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略)元;三、驳回新时代影音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新时代影音公司负担551元,由金狐娱乐公司负担4959元,其他诉讼费1653元,由金狐娱乐公司负担653元,原审法院退回新时代影音公司1000元(该款已由新时代影音公司预交,金狐娱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时直接支付给新时代影音公司)。

宣判后,金狐娱乐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新时代影音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新时代影音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从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涉案《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歌曲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是录像制品;新时代影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上述三首歌曲的著作权;新时代影音公司为证明金狐娱乐公司侵权的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四川省公证处作出的(2003)川省公证字第(略)号公证书及公证保全行为,因该公证过程及公证相关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应依法不予采信,且金狐娱乐公司使用的涉案上述三首歌曲光盘都是从正规渠道购入,已经支付了相应费用,不应再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原审法院关于赔偿数额及其他合理费用的认定有误,且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相符。

新时代影音公司答辩请求: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全部由金狐娱乐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涉案三首MTV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新时代影音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三首MTV的著作权;原审法院认定金狐娱乐公司赔偿数额及其他合理费用正确。

二审审理期间,金狐娱乐公司、新时代影音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认为,(一)涉案《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音乐电视是否为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本案中,涉案上述三首音乐电视是以演唱歌曲内容为特定主题,借助电影的手段向观众展现出节奏、色彩、造型等视觉形象,是视听艺术的完美结合的艺术表现形式,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画面内容能够从不同观众的欣赏角度诠释音乐,并且固定在一定载体上能够借助放映装置放映,原审法院认定该作品已经构成了以类似摄制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金狐娱乐公司认为涉案《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音乐电视为录像制品,因录像制品是将现场表演或景物机械录制下来,或者将音乐与画面机械组合形成的不具有独创性的录像制品,而本案上述三首音乐电视,其中的画面部分,也即录像部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包含了制作者大量的创作活动,已达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高度,故金狐娱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新时代影音公司是否享有涉案《蓝蓝的夜蓝蓝的梦》、《晚秋》、《心雨》三首音乐电视(即MTV)著作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及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新时代影音公司提交的《晚秋毛宁》VCD光盘的彩色封面及盘芯上均标注“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出版发行”字样,且涉案上述三首MTV在播放时均显示出新时代影音公司的新时代标识。其二,中国音像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出具了证明,证明《晚秋毛宁》VCD光盘中包含的音乐电视和音乐录影均为新时代影音公司制作完成,更进一步确定了新时代影音公司制作了涉案上述三首MTV作品。故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涉案上述三首MTV的发表权等人身权和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等财产权利。

金狐娱乐公司主张新时代影音公司不享有涉案三首MTV著作权,所提供的《我毛宁》、《我心永恒毛宁》两张专辑因不能证明该两张专辑为合法出版物,故金狐娱乐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金狐娱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本案中,金狐娱乐公司在未经新时代影音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了涉案前述三首MTV的放映服务,侵犯了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金狐娱乐公司认为四川省公证处作出的(2003)川省公证字第(略)号公证书及公证保全行为,因该公证过程及公证相关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应采信。根据《四川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书自发出之日起即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本案中,该公证处依照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公证行为,且该公证书并未被依法撤销,金狐娱乐公司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该公证书。故原审法院确认四川省公证处公证保全的行为真实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金狐娱乐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涉案三首歌曲光盘都是从正规渠道购入,已经支付了相应费用,不应再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著作权的权利穷竭仅指销售的权利穷竭,也即作品的复制件一旦出售,权利人不能就该复制件的再次销售享有权利,本案金狐娱乐公司向公众放映的涉案前述三首MTV是对新时代影音公司享有的作品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其作品的服务,并通过该服务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金狐娱乐公司在私人场所之外的公共场所放映权利人的作品,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应该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金狐娱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因新时代影音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金狐娱乐公司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本案也难以确定金狐娱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金狐娱乐公司的经营规模、作品的类型及数量、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和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新时代影音公司的经济损失为7765元并无不当。对新时代影音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机票及住宿费等合理费用,原审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赔偿(略)元,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故,金狐娱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及其他合理费用有误因无法律及事实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新时代影音公司对涉案三首MTV享有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金狐娱乐公司未经新时代影音公司许可在其经营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放映服务,其行为侵犯了新时代影音公司对涉案三首MTV作品所享有的放映权等权利,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163元,由成都金狐量贩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刘巧英

代理审判员陈洪

二00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甘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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