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六环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苑俱乐部、徐某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六环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惊雷,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苑俱乐部,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居民,住(略)。

原告北京六环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环永泰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苑俱乐部(以下简称龙苑俱乐部)、被告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红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环永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惊雷,被告龙苑俱乐部的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王某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六环永泰公司起诉称,2008年8月,龙苑俱乐部、徐某让六环永泰公司为其修理汽车,未支付六环永泰公司修理费x元。龙苑俱乐部、徐某给六环永泰公司出具欠条一张,并将六环永泰公司为其开具的发票取走。后六环永泰公司多次找龙苑俱乐部、徐某索要修理费,龙苑俱乐部、徐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起诉要求:1.判令龙苑俱乐部、徐某给付六环永泰公司修理费x元,并支付2008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龙苑俱乐部、徐某互负连带责任。2.判令诉讼费由龙苑俱乐部、徐某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龙苑俱乐部答辩称,2008年5月19日开始,徐某与龙苑俱乐部存在承包合同关系。按合同约定,在徐某承包期间,车辆维修费用应由徐某个人负担,因此龙苑俱乐部只同意给付六环永泰公司2008年5月19日之前的汽车修理费。龙苑俱乐部共计收到徐某交来的2008年5月19日之前六环永泰公司的29张收据,金额共计7755元。这些收据龙苑俱乐部视同为维修清单,相应款项龙苑俱乐部同意支付给六环永泰公司,没有收据的不同意支付。

被告徐某答辩称:六环永泰公司诉请的修理费金额无误,但该笔修理费发生在徐某承包之前,应该由龙苑俱乐部承担;徐某为六环永泰公司出具书面材料是职务行为。

经审理查明:六环永泰公司曾为龙苑俱乐部维修车辆。徐某原为龙苑俱乐部的职工,负责为六环永泰公司结账。2008年5月19日,龙苑俱乐部与徐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徐某承包龙苑俱乐部与银达物业公司签订的龙苑别墅穿梭车合同;龙苑俱乐部提供29座四川丰田柯斯达3辆供徐某穿梭车运营使用;全年承包费x元,此费用包含龙苑别墅穿梭车运营车辆及人员所需全部费用,龙苑俱乐部不再负担穿梭车运营任何费用支出。此费用由徐某填写报销单,按月从龙苑俱乐部支取。徐某全权负责支出各项车辆运营费,龙苑俱乐部不再参与任何形式的审核工作,龙苑俱乐部只控制月度总额即x元;本协议期限一年,自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5月18日止。基于该协议,诉讼中,龙苑俱乐部主张2008年5月19日之后的车辆维修费用应由徐某个人负担。徐某对此予以认可。

2008年9月10日,徐某为六环永泰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内容为:发票已开,收据已全部拿走,款未付,共计x元。落款为龙苑俱乐部徐某。除此材料外,六环永泰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诉讼中,六环永泰公司陈述分两次给过徐某两联收据,第一次给的一联收据因龙苑俱乐部丢失,又给了一联,之所以让徐某出具上述材料就是因为其手里没有手续了。徐某对六环永泰公司的上述陈述予以认可,并提交了30张收据的复印件及4张龙苑俱乐部的内部购物申请复印件(合计金额为x元),用以证明六环永泰公司诉请的修理费发生在2008年5月19日其承包之前。龙苑俱乐部提交了29张金额为7755元的收据,比徐某提交的少一张金额为120元的收据,29张中其中28张与徐某提交的收据相同,其中1张与徐某提交的金额相同,日期及维修内容不同。徐某主张其提交的收据复印件是根据六环永泰公司第二次提交的收据复印的,并认可龙苑俱乐部提交的29张收据是其交给龙苑俱乐部的六环永泰公司最初交付的收据,但其表示,其无法解释两份收据为何不同。

上述事实,有六环永泰公司提交的徐某出具的书面材料、龙苑俱乐部提交的收据、徐某提交的收据及购物申请复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六环永泰公司与龙苑俱乐部、徐某之间的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徐某虽为龙苑俱乐部的职工,但在其与龙苑俱乐部签订协议后,根据协议的约定,其承包期间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应由其个人承担。徐某为六环永泰公司出具书面材料的行为发生在其承包期间,除龙苑俱乐部认可的7755元外,其余金额,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定是否发生在徐某承包之前,因此,徐某与龙苑俱乐部对该部分修理费用应对六环永泰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徐某与龙苑俱乐部之间各自应负担的数额,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应由双方另行解决;徐某、龙苑俱乐部未及时付款,属违约,除应给付所欠修理费外,还应向六环永泰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苑俱乐部给付原告北京六环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款七千七百五十五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苑俱乐部、被告徐某给付原告北京六环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款一万一千三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二○○八年九月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苑俱乐部、被告徐某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北京六环永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苑俱乐部、被告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八元,由被告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苑俱乐部负担二十八元,由被告北京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苑俱乐部、徐某负担一百一十元(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红艳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