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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白条河园林场农贸开发中心毛巾厂与安阳市万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白条河园林场农贸开发中心毛巾厂。住所地:内黄某六村乡。

负责人王某甲,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万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某白条河园林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原告河南省白条河园林场农贸开发中心毛巾厂(以下简称白条河毛巾厂)与被告安阳市万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俊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佳公司经公告送达起诉,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0年至今被告购买原告浴巾共欠货款x.2元,期间经多次讨要被告借故不付,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2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万佳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及口头陈述。

经审理查明,万佳公司是由原内黄某腾达毛巾厂更名而来,万佳公司于2004年9月2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承担原内黄某腾达毛巾厂的一切债权债务。原内黄某腾达毛巾厂以及更名后的万佳公司自2000年与原告进行往来至今购买原告浴巾共欠原告货款x.12元,期间累计付款x.92元,实欠原告货款x.20元。另查明,万佳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被内黄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吊销其营业执照,万佳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已停止经营。万佳公司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资证明、股东会议决议、行政处罚决定书、欠款条、收款收据及相关帐册、当事人陈述、庭审记录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购买原告货物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万佳公司既不答辩又不到庭陈述质证亦未对原告的请求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原告请求的认可,本院对被告万佳公司欠原告白条河毛巾厂货款x.2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万佳公司理应及时清偿债务,借故推拖不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万佳公司虽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丧失,公司理应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公司的资产清偿债务而被告不作为,致使酿成纠纷,万佳公司应负全部责任。原告白条河毛巾厂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万佳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条河毛巾厂款x.2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万佳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平

审判员康运庄

审判员周现俐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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