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天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广,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4月3日,张某甲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原油田专业支行濮阳县X路分理处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x元,期限6个月。2000年6月30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此笔贷款本金x元及表外利息289.8元。2003年11月5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将此笔贷款及利息转让给丰硕公司。2001年8月9日、2002年11月30日、2003年11月5日,中国建设银行濮阳县支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丰硕公司先后对濮阳县X镇民生张某甲烟酒煤油门市公告债权转让并催收欠款。2006年1月12日,丰硕公司向张某甲催收此笔贷款,张某甲在债务人处签名并注:已还1万元,我以后有了一定还上。后丰硕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甲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丰硕公司受让濮阳县X镇民生张某甲烟酒煤油门市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程序合法,予以认定。张某甲仅以濮阳县X镇民生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来证实濮阳县X镇民生张某甲烟酒煤油门市系其父张秀峰个人门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张某甲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应明知将要发生的后果,所以,张某甲以此贷款非其本人所贷,催收通知书是在丰硕公司引诱的情况下所签为由拒绝还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是,张某甲在催收通知书上所书写的已还x元,丰硕公司没有反对,应视为对还款数额的认可。关于张某甲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因该笔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转让人及接受人均公告催收过此笔贷款,并且张某甲于2006年1月12日又在丰硕公司的催收通知上签字认可,所以,丰硕公司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张某甲偿还濮阳市丰硕物资有限公司本金x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张某甲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某甲上诉称,1、濮阳县X镇民生张某甲烟酒煤油门市是我父亲张秀峰所开办经营,印模上的张某甲只是门市字号和名称。借款人是门市,业主是张秀峰,不是张某甲,原审认定我为本案被告,诉讼主体错误,程序违法。2、我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在丰硕公司的诱惑下发生的重大误解,该签字不能作为已故父亲的委托或接受债务的依据。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丰硕公司对我的诉讼请求。

丰硕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显示借款人为濮阳县X镇民生张某甲烟酒煤油门市,该门市学号和印章中均隐含张某甲的姓名。张某甲在诉讼中主张濮阳县X镇民生张某甲烟酒煤油门市是其父张秀峰开办经营,业主是张秀峰,但始终没有提供证明自己不是业主的有效证据,故张某甲认为原审认定其为被告,诉讼主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诉讼中,张某甲提供的证人出庭证明张某甲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在丰硕公司劝导下所签的,该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书证催款通知书上张某甲所签内容,故对张某甲认为其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是在丰硕公司诱惑下发生的重大误解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242元由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士基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勇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