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常某某及原审被告田某甲、田某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栋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某安,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田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财险濮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常某某及原审被告田某甲、田某乙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21时30分,田某乙驾驶田某甲的豫x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濮阳县X路八公桥镇X村西时,将前方靠公路西侧行走的常某某撞伤。2008年9月28日,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乙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常某某被送至濮阳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头外伤、头皮撕脱伤伴失血性休克、脑挫伤;胸外伤、右侧血气胸;右大腿粉碎性骨折;左髋关节脱位。于2008年9月27日出院,医疗费x.97元;当日常某某到濮阳市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复位后(伴坐骨神经损伤;髋臼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血气胸;头外伤;右耻骨上支、坐骨支骨折;左胫骨髁间嵴骨折;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于2009年1月23日出院,医疗费x.48元。常某某于2009年1月14日至2009年1月21日又在濮阳县精神病院进行治疗,医疗费1015.84元。2009年3月12日,经濮阳县交警大队委托,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常某某的伤残等级及二次手术费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常某某智力缺损为Ⅶ级伤残;左肩关节功能障碍为Ⅸ级伤残;右髋关节功能障碍为Ⅹ级伤残。常某某二次手术费用约需5600元。2009年5月26日,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受濮阳县交警大队委托,对常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常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鉴定费用1820元。

原审另查明:常某某于2006年至2008年9月在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上班。常某某法定被扶养人其父常某修,1948年7月出生;其母王玉参,1948年12月出生;其子常某飞,1995年9月出生;次子常某辉,2008年9月出生。

原审又查明:田某甲于2008年6月29日与中保财险濮阳分公司就豫x号汽车签订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各一份,其中: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为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x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6月30日至2009年6月29日。

原审认为:田某甲司机田某乙驾驶车辆与常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常某某受伤,经濮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此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予以采信。田某甲作为事故车辆的车主对于常某某所受到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保财险濮阳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方对于常某某的损失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田某甲赔偿。常某某诉求的医疗费,原审被告虽对常某某在濮阳县精神病医院的费用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但因原审被告没有申请对此关联性进行鉴定,况且常某某因此事故造成了脑挫裂伤,所以,对于常某某在濮阳县精神病院的医疗费用予以采信,但是,因常某某在濮阳县精神病院与濮阳市红十字医院有部分住院费用重复计算,所以,对于常某某在濮阳县精神病院的住院床位费应由常某某自负。常某某提供的濮阳县百货公司的发票无法证明原所购的日用品为常某某伤情所必需,所以,对此费用不予支持。常某某提供的2008年9月24日院外购药发票没有医生处方,无法证明所购药品系常某某病情所需,故对此费用亦不予支持。常某某提供的2008年9月26日院外购药发票及轮椅发票有医院处方,且常某某右髋关节受伤已造成功能障碍,所以,常某某购轮椅代步并不为过,故对此费用予以支持。关于常某某误工费问题,原审被告提出异议,从常某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上来看,无法看出常某某每月2100元,且常某某也没有提供出完税证明,所以,对于常某某的误工费按每月2000元计算即2000元/月÷30天×143天(至定残前一日)=9533.33元。常某某共住院125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均应为10元/天×125天=1250元。关于常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问题,原审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常某某在濮阳县人民医院住院属病情最重期间,医嘱中也没有显示需二人护理,所以对濮阳市红十字医院出具的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的证明有异议,异议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因从常某某提供的濮阳县人民医院的病例来看,常某某在濮阳县人民医院一直是在ICU病房,故需二人护理是不争的事实,故该院对于常某某提供的濮阳市红十字医院的护理证明予以采信,常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为2人×83天×4454元/年÷365天+42天×4454元/年÷365天×1人=2538.17元。关于常某某的后期护理依赖问题,原审被告虽对常某某提供的濮阳龙乡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采信常某某提供的鉴定,常某某的后期护理费应为20年×4454元/年×30%=x元。常某某经鉴定身体多处残疾,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在最高级别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即按六级计算,从常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常某某在浙江工作已超过一年以上,且其经常某住地浙江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高于河南省的消费性水平,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浙江省的标准即x元/年×20年×50%=x元,常某某要求按浙江省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其残疾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常某某诉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x元,其年赔偿总额累计并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044元,予以支持。常某某诉求的残疾器具费没有证据,故不予支持。原审被告虽对常某某诉求的交通费有异议,但因此事故常某某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也是事实,故对于常某某的交通费酌定为1500元。常某某因此事故不仅身体上造成了残疾,也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故其精神抚慰金酌定为x元。田某甲已付常某某的x元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常某某医疗费x.79元、误工费9533.33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538.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1250元、残疾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x元、后期护理费x元、二次手术费5600元、鉴定费182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x元共计x.29元,扣除被告田某甲已付款x元为x.2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15元,原告常某某负担1990元,被告田某甲负担6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中保财险濮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对交强险限额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未加区分,判决结果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残疾赔偿费限额错误。2、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已经超出了11万某,且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精神抚慰金,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x元错误。3、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和后期护理费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4、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鉴定费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5、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原判决按浙江省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计算缺乏事实依据,发生事故前被上诉人在浙江打工一年以上的证据不足,其经常某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在濮阳农村,应当按照河南标准4454元/年计算。6、被上诉人在濮阳县精神病院治疗的费用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因果关系;非医保用药不属于赔偿的范围。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上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后期护理费的请求,对赔偿项目中计算标准有误部分依法驳回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常某某的答辩理由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肇事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上诉人就应当承担其承诺的保险责任。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田某甲所属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被上诉人常某某撞伤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被上诉人常某某有权要求肇事车辆保险人在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中保财险濮阳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正确,应当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所诉原审判决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伤残赔偿费限额的问题,本院认为,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属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是被保险人分散和转移其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依照法律规定,责任保险合同具有免除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效力,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中,原审被告田某甲分别在上诉人中保财险濮阳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诉原审判决超出了交强险医疗费、伤残赔偿费限额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本院认为,精神抚慰金是作为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权等遭受侵害后,其精神损害的一种金钱体现形式,一经被法律所确认,就应当得到与其他法定赔偿相同的法律保护。从上诉人提供的交强险格式条款内容来看,并未规定伤残赔偿费项下精神抚慰金在其他赔偿费用赔偿完毕后再行赔偿,故上诉人关于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就已经超出11万某,原审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错误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采纳。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后期护理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本案中,被上诉人常某某的伤残经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并构成部分护理依赖,原审法院按规定依法判决上诉人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后期护理费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诉原审判决其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和后期护理费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上诉人所诉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鉴定费违反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故对其第三者责任条款中不承担鉴定费用条款的效力不予认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原审中,被上诉人常某某提供了其原工作单位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证明,证明其自2006年8月至2008年9月交通事故发生,在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地址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应当认定常某某伤前的居住地为浙江省城镇。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06)X号《关于加强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审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审按照浙江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的标准计算常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所诉被上诉人在浙江打工一年以上依据不足,应当按照河南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标准4454元计算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因无证据和法律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上诉人常某某在精神病院的治疗费与本案有无因果关系及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医保用药范围问题,本院认为,其一,从濮阳龙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来看,常某某因头部外伤智力缺损构成七级伤残,据此,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在精神病院的治疗费与本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诉人所诉被上诉人常某某在精神病院住院的治疗费用与本案无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既包括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也包括对合同其它条款中免责内容的说明义务。本案中,关于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医保用药问题,虽然该条款不在免责条款之列,但就其内容来看,仍属于限制和免除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条款,由于保险人未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对该条款向被保险人加以明确说明,故本院对该条款的效力依法不予认定。上诉人关于非医保用药不应予以赔偿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5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刘俊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