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确良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路X号X幢X单元X楼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国,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与被告成都市确良种苗有限责任公司植物新品种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农业大学以被告已实际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确良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农业大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确良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农业大学撤回对被告成都市确良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其他诉讼费3003元和财产保全费302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河南农业大学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略)元退还给原告河南农业大学。
审判长张毅
代理审判员刘某敏
人民陪审员张汝全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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