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姚某某诉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1966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75年生

被告付某某,男,1971年生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董贵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姚某某及特别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付某某经合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某某诉称,2008年3月份,为付某某建民房一座,双方签有协议,另又给付某某打地坪计费2000元,竣工后付某某欠工程款x元至今未付,特提起诉讼。

付某某未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姚某某承揽付某某民房一座和地坪,于2008年3月16日签订承揽协议一份,承揽费共计x元(含地坪承揽费504元),已支付某x元,下欠x元,结算时付某某单方扣去订水槽费350元,另扣19元,按结算单最终确定下欠x元。双方口头约定姚某某为付某某打造地坪承揽费504元,两项累计下欠x元。

本院认为,承揽方应按照约定完成承揽工程任务,定做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某酬。姚某某已依承揽协议完成了承揽工程任务,并经结算,付某某尾欠承揽工程款x元,应当予以清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付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某某工程款x

元。

二、驳回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某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某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付某某承担150元,有姚某某承担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贵胡

二00九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沈胜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