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普惠南里X号楼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少枢,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研,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丽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晓云、代理审判员王某杰参加的合议庭。本案于200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少枢、季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00年12月1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00)京铁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燕日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日达公司)应于2000年12月31日前付清x元。经我方申请,2006年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做程序终结处理而未能执行。截止到2009年6月16日,已长达九年之久,依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共产生双倍罚息x.01元。根据工商档案得知:1993年燕日达公司成立,中方为北京皇家古建筑园林工程公司,所占股份为70%,日方为日本国大阪北富商事株式会社,所占股份为30%。但双方均未投资。1994年3月,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取得燕日达公司30%股份,日方股份变更为70%。1996年1月,燕日达公司合营者约定,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取得燕日达公司10%股份,日方股份变更为90%,但未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在燕日达公司全部工商档案中仅有一份北京华庆会计师事务所的x京华庆验字第X号验资报告(第三次),该报告声称:截止到1995年12月28日,合资双方注册资本100万元全部到位(含前两次验资)。而该验资报告与北京德威评估公司出具的对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1999)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矛盾。2003年燕日达公司以未参加年检被工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我方了解,燕日达公司合营双方注册资金均为虚假,燕日达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我方只承认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燕日达公司出资10%到位,而出资30%并未到位。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砼款x元、双倍罚息x.01元(以x元为本金,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双倍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一、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2000)京铁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为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而非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故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依据(2000)京铁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提起本案诉讼。二、我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而我方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在(2000)京铁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买卖双方为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与燕日达公司,而燕日达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三、我方依法足额向燕日达公司缴纳了出资,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北京华庆会计师事务所(95)京华庆验资第X号验资报告和北京培正会计师事务所(97)培正验字第X号验资报告,均显示我方对于燕日达公司的出资全部到位,而且我方对燕日达公司持股比例由30%变更为10%是经过依法批准的。即使在原告认可的德威评报字(1999)第X号评估说明中,也反映我方以设备20万元及人民币10万元出资并因此占有燕日达公司30%的股份,后收回10万元投资,实际拥有了燕日达公司20%的股权,我方已足额出资,并没有任何抽逃资金的行为。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12月1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2000)京铁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0)京铁经初字第X号案件原告为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被告为燕日达公司,双方的经济关系发生于1997年。该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燕日达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货款二十万八千九百九十元、赔偿经济损失三万元,共计二十三万八千九百九十元,于2000年12月31日前付清。2001年3月19日,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燕日达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于2006年5月17日执行程序终结。

2001年8月27日,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更名为北京中铁建设有限公司,2003年12月8日,再次更名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另查明:燕日达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存有燕日达公司的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修改合同章程补充协议。在上述材料中已明确:1994年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的出资比例为30%、出资全部到位,1996年该出资比例变更为10%、出资全部到位。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于燕日达公司的出资比例由30%变更为10%,燕日达公司董事会对此形成了董事会决议,北京市海淀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也对此予以批复并抄报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商档案中存有北京德威评估公司德威评报字(1999)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在该资产评估说明中记载:1994年3月,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以设备20万元及人民币10万元出资,取得燕日达公司30%股权。年投资回报率约10%以下,后收回10万元投资,实际为20%股权。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燕日达公司的实物资产及货币资产,始于94年3月,经北京市海淀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燕日达公司股权转让及董事会变更的批复确认(海经贸【1994】X号)。

上述事实有燕日达公司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修改合同章程补充协议、北京市X乡建设委员会(93)京建企字第X号批复、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经贸京证字(94)第X号、(95)京华庆验字第X号验资报告、(97)培正验字第X号验资报告、北京市海淀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海经贸(1996)X号批复、德威评报字(1999)第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资产评估说明、(2000)京铁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2006)京铁执字第27-X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于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与燕日达公司之间的欠款纠纷,以(2000)京铁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做出了处理。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燕日达公司未履行其应负的给付义务。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虽申请过执行,但是执行未果。九年之后的今天,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基于法院已经裁决的燕日达公司与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欠款纠纷起诉,理由为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出资虚假。

首先,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所提供的证据均是燕日达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和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x%京华庆验字第X号验资报告、x%培正验字第X号验资报告均证实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于燕日达公司出资到位。而德威评报字(1999)第X号资产评估说明也并未证实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于燕日达公司出资不到位,该说明只是客观描述:1994年3月,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以设备20万元及人民币10万元出资,取得燕日达公司30%股权。年投资回报率约10%以下,后收回10万元投资,实际为20%股权。上述描述只能证明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于燕日达公司的股权1994年时为30%,后变更为20%,但是对于30%股权及之后的20%股权是否出资到位未做评估,也未说明股权变更为20%的时间。而事实上,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于燕日达公司的股权1996年时就已经变更为10%,而上述这些工商档案材料在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与燕日达公司1997年发生经济关系和2000年诉讼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同时,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承认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燕日达公司的10%股权出资到位,至于之前的30%出资是否到位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本次诉讼并无任何关系,而且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燕日达公司的30%股权出资未到位。

其次,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于燕日达公司的股权变更为10%,未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该变更不合法。本院认为,第一、该股权变更经过了燕日达公司董事会同意,第二、该股权变更有北京市海淀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复,同时抄报了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三、在德威评报字(1999)第X号资产评估说明中也记载了,北京市旅游建筑工程公司对燕日达公司的实物资产及货币资产,始于94年3月,经北京市海淀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燕日达公司股权转让及董事会变更的批复确认(海经贸【1994】X号)。由此可见,燕日达公司的股权转让是经过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况且,燕日达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哪一层级部门批准也应属于行政范畴的问题,本身与原告无涉。综上所述,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七千二百八十一元,由原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崔丽萍

审判员丁晓云

代理审判员王某杰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