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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与北京辉煌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莉,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辉煌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辉煌时代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该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宏业公司)与被告北京辉煌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世纪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宏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莉、杨某乙、被告辉煌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某、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东方宏业公司起诉称:我公司与被告于2007年9月25日、10月9日签订《货品加工订货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我公司为被告制作双人床、床头柜、沙发、餐桌等家具若干。合同总金额为x元。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定作物,现被告尚欠我公司定做物价款x元未给付。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给付定做物价款x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东方宏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订货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金额为x元;

2、送货单据21张,证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样品制作了所有货物;

3、请款函(复印件),证明被告确认收到原告供货;

4、转账支票4张,证明被告付款情况;

被告辉煌世纪公司答辩称: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原告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货物现在仍处于保修期。

被告辉煌世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辉煌世纪公司对原告东方宏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辉煌世纪公司对原告东方宏业公司提交的以下证据持有异议:

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送货单没有收货单位,也没有收货人签字,不能证明实际送货的数量和实际送货的情况,该送货单与我们实际收到的货物的数量不一致,且该单据是原告单方出具的。辉煌世纪公司对证据3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没有原件。

本院认证如下:东方宏业公司提交的证据2没有辉煌世纪公司人员签字或盖章,在辉煌世纪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东方宏业公司又未提交其他证据进行补充证明,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东方宏业公司提交的证据3为复印件,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9月21日,东方宏业公司与辉煌世纪公司签订《货品加工订货合同书》,并于同年10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东方宏业公司为辉煌世纪公司制作双人床、床头柜、写字桌等家具,货品规格均以设计图为准。合同总金额为x元,费用包含税费、检测、安装以及运输费等所有费用,辉煌世纪公司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交货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安装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共计10天,由东方宏业公司负责免费安装;交货地点为辉煌世纪广场辉煌世纪公司指定地点。付款方式为:自合同生效三日内辉煌世纪公司向东方宏业公司支付合同暂估总价格的20%,即x元;货品加工完毕发货前三天,支付合同实际总价款的20%;货品抵达交货现场后支付合同实际总价格的40%;货品安装完毕,经辉煌世纪公司验收合格且业主收房后,支付合同实际总价格的15%(此款项不晚于2008年2月28日支付);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于辉煌世纪公司验收合格满一年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签订后,辉煌世纪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支付x元,于2007年12月14日支付x元,于2008年1月5日支付x元,于2008年4月24日支付x元,以上共计x元。

上述事实,有上述确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意见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东方宏业公司与辉煌世纪公司签订的《货品加工订货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由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东方宏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辉煌世纪公司付款情况,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实际送货已由辉煌世纪公司接收及欠款事项。其要求辉煌世纪公司支付定作物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辉煌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东方宏业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莉

二ΟΟ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武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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