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智力联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与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智力联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里二区X号楼金瓯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浩波,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北京智力联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住(略)。

被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京师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京师大厦X层X室。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锋,北京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智力联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力公司)与被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大公司)、被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靖独任审判,李某担任书记员,于2009年9月14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浩波、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学大公司、第一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力公司诉称:2009年2月,智力公司与第一分公司签订《广告委托发布协议》,约定由智力公司为第一分公司进行平面媒体广告发布工作,具体发布日期为2009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发布费用总价x元,支付方式为第一分公司在广告上刊后,如无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发布费x元(已支付),剩余款项凭智力公司提供的发票在发布结束后一周内结清,现广告已经发布完毕,第一分公司未提异议,但余款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大公司与第一分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自2009年4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由学大公司与第一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学大公司与被告第一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一分公司与智力公司签订《广告委托发布协议》,第一分公司委托智力公司进行平面媒体广告发布工作,由智力公司在北京为第一分公司发布800块平面媒体广告,发布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广告费用总额为x元,对广告费用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为:第一分公司在广告上刊后,收到智力公司的监测图片与发票,如无异议则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发布费用,即x元;如第一分公司对智力公司提供的监测有异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根据协商结果5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笔费用。发布结束后一周内,凭智力公司提供的发票,第一分公司向智力公司支付余款,即x元。在广告刊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智力公司向第一分公司提供书面上刊证明;广告刊发后七个工作日内,智力公司以光盘方式向第一分公司提供发布监测报告。如果第一分公司对智力公司的媒体发布安排有异议的,应最晚于接到媒体监测报告后的一周内将异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告智力公司,超过该时间视为第一分公司接受了智力公司的发布行为。该协议后附《媒体点位表》作为合同附件。2009年3月3日,刘凌轩代表第一分公司签署了《学大上画调整》表,对具体的媒体点位分布进行了调整。

2009年3月9日,第一分公司刘凌轩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智力联盟电梯候梯间广告上刊报告电子版。

2009年3月11日,智力公司向第一分公司开具广告费发票,发票金额为x元,该发票由刘凌轩于2009年3月12日签收;2009年3月30日,智力公司向第一分公司开具广告费发票,发票金额为x元,该发票由刘凌轩于2009年3月31日签收。

庭审前,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其自行统计的媒体发布情况表,并提交了一份盖有“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五月华庭管理部”公章的《证明》,证明五月华庭小区内未进行过学大公司的广告投放。庭审中,智力公司对上述两份证据均不予认可。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电子版监测报告,显示有广告发布小区的名称、广告图片,其中有五月华庭小区投放广告的信息。

智力公司提供刘凌轩与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证明刘凌轩系于2008年10月28日入职第一分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离职。

诉讼中,智力公司称因发布期限已过,其为第一分公司所投放的广告已被替换。

以上事实,有《广告委托发布协议》、《学大上画调整》表、监测报告光盘、收据、发票、《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第一分公司与智力公司所签《广告委托发布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智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投放广告后,向第一分公司提供了监测报告,第一分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且如约支付了首笔款项,应视为其已经认可了智力公司的广告发布行为,在广告发布合同届满后,智力公司依约定向第一分公司提供了剩余款项的发票,但第一分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尾款,已经构成违约。智力公司依据协议要求其支付尾款于法有据;因合同约定第一分公司的付款期限为广告发布后一周,故智力公司要求第一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4月8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于支持。因第一分公司系学大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故智力公司要求学大公司与第一分公司共同履行付款义务,于法不悖,应于支持。

学大公司、第一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给付原告北京智力联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广告费三万六千元,并赔偿该笔款项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OO九年四月八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学大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靖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