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

委托代理人罗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海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2日、2011年8月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XX、被告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共同在湘潭县X镇红燕山灯饰厂打工时相识,当时原告年幼无知,在被告的追求下,就答应了与被告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1月1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被告背叛婚前的诺言,不同意做上门女婿,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后原、被告虽一同去了广东打工,但夫妻间很少进行感情沟通,加之被告听信别人的谣言,乱猜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以跟踪拍照的方式对原告进行无休止的骚扰,这样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另外,被告于2010年2月2日,采取诱骗的方式,要原告一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委托湖南卫视都市频道《寻情记》栏目的记者采访原告,已经伤透了原告的心,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XX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牢。婚后,虽有过吵吵闹闹,夫妻感情也没有达到要离婚的地步,故此,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就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金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于2008年6月份在湘潭县X镇红燕山灯饰厂打工时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9年1月12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有差异,为家庭琐事发生磕磕碰碰,加之被告无端猜疑原告有外遇,以跟踪、拍照的方式来骚扰原告,以及采取要原告一同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委托湖南卫视都市频道《寻情记》栏目的记者采访原告,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导致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李X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张XX的嫁妆:29 T电视机一台、双桶洗衣机一台、DVD一套、被盖四套全部留给被告李XX,原告张XX不带走;

三、由原告张XX一次性返还给被告李XX彩礼金5000元,该款在2011年8月18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海池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孙有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