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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8年10月14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11月3日由衡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炳仁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成兆元、旷聪云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易琴芳担任记录,于2010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共销售给刘某某、彭某某淫秽光碟达1468张。2008年9月23日,公安机关在刘某某、彭某某的影碟店共扣押了淫秽光碟828张。经鉴定,被扣押的光碟均为淫秽物品。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发货单、鉴定书等相关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情节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与衡山县某某影碟店的老板刘某某相识。随后,刘某某便与彭某某一起到李某某的店子购进影碟进行销售或出租。李某某为了牟利,便从广州“阿强”处购得淫秽光碟贩卖给刘某某、彭某某。2007年10月至2008年9月间,李某某共销售给刘某某、彭某某淫秽光碟达1468张。2008年9月23日,衡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某、彭某某的影碟店扣押淫秽光碟828张。经衡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公共秩序管理大队鉴定,被扣押的828张光碟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自己从广东购进淫秽光碟进行销售,并从中牟取差价,销售发货单上标记“H1”系淫秽光碟的代写;

二、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从李某某处购进电视剧光碟和淫秽光碟的事实经过;

三、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的店子出售淫秽光碟的情况;

四、书证:1、存款回单10张,证明刘某某将购买光碟的款项打在李某某的账号上;2、销售发货单;3、扣押清单;4、审查鉴定书;5、到案经过说明;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上述事实和证据,以经庭审质证认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且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贺炳仁

审判员成兆元

审判员旷聪云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易琴芳

校对责任人易琴芳打印责任人旷聪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某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某五万某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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