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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寇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枣阳市人,襄樊市烟厂职工,住(略)。身份证:x。

委托代理人刘文旭,襄樊市襄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略)干部,住(略)。身份证:x。

被告寇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告熊某某之妻。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寇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如发对该案件进行了庭前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二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区X路X号科技局家属院X号房屋一套,以x元价格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给付二被告房款x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未果。为此,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熊某某、寇某某于2009年5月10日前协助原告安某某办理位于襄阳区X路X号科技局家属院X号房屋的过户手续;

二、原告安某某于2009年5月10日前给付被告熊某某、寇某某补偿费3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因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且调解协议业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故本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如发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方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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