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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8月1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方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同村X村民张××发生争吵、厮打。厮打中王某持木椅将张××砸伤。经法医鉴定,张××左上肢损伤属轻伤。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伤情照片、法医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是同村X村民,2008年张××丈夫被王某父亲王某来打伤,王某来被拘留,后双方调解。2009年4月22日16时许,张××因邻居张××错牵了其耕牛,开玩笑说,你偷牛,我报警让你坐牢,在附近的王某来听到此话,与张××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听到争吵,与张××发生厮打,厮打中王某持木椅将张××左上肢砸伤。经法医鉴定,张××左上肢损伤属轻伤。2009年5月5日,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对王某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陈述,我和邻居张××开玩笑,王某来听到后,就骂我,我回骂了他,王某来让王某打我,王某拿一把木椅子来砸我,我用左手挡,椅子砸在我左臂上,我感觉半边身子都是麻的。其同时证实,王某来去年用锹将其丈夫头打伤了,经调解,王某赔偿3000元,为此王某人一直不满意。2、证人张××证言,我因错牵了张××家的牛,张说我偷她家牛,她报警,让我去坐牢,我说我看错了,这时旁边的王某来与张××发生争吵,互骂,王某上来和张××厮扯,我在劝,王某突然拿一个小板凳砸张××,张××用胳膊挡。其同时证实,王某来去年用锹将张××丈夫头打伤了,张××家报案,王某来被关押几天。3、证人宋××证言,张××、王某来在对骂,王某拿一把小木椅子砸张××,张××用手挡,砸在胳膊上,后我和张××把拉开了。4、被告人王某供述,父亲王某来与张××发生争吵、互骂,我不让张骂了,她还骂,我拿一把小椅子打张××,她用手挡,正打在胳膊上,椅子也打碎了,张被我打坐到地上。5、伤情照片、法医鉴定书证实张××的伤情。6、固始县公安局固公(往)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对王某行政处罚的情况。7、调解协议、收条证实赔偿的情况。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懫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祁长琴

审判员姜伟

审判员贾学友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齐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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