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达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中环遮打道16-X号历山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略)),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傅冰,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X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三座X室。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红,四川达州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红,四川达州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l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略)元,减半收取5145元,由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其安
审判员闫涛
审判员刘发华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牟洪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