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的(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曾某某于2011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x.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湘潭市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将全部执行款付至本院账户上,且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健芳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姜震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