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中科高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嘉定嘉定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润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华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某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嘉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嘉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楚,上海市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2年12月19日,上海中科高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上海华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嘉公司)及上海嘉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加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厂房合同》一份,约定华嘉公司向中科公司购买位于嘉定工业区X路X号E幢厂房及门卫(房),单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80元[此价格已包含成交后因华嘉公司办理土地出让要求中科公司让利(的因素)],成交金额为(略)元;购房款分期支付,华嘉公司并愿支付相应利息;如华嘉公司逾期付款,应以利息的两倍计算支付违约金,如逾期满两个月,违约金按利息的四倍计算,如逾期付款满半年,中科公司有权要求华嘉公司一并付清全部欠款,且除支付上述违约金以外,还应向中科公司偿付剩余房款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明确嘉加公司愿为华嘉公司履行本合同之义务(包括偿付违约金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华嘉公司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四年。
签约后,华嘉公司按约向中科公司支付了前三笔购房款及其利息,中科公司亦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华嘉公司并已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但华嘉公司至今未向中科公司支付按约应于2004年12月30日支付的第四笔购房款及其利息,中科公司催讨不着遂诉至法院,要求华嘉公司支付购房款(略)元、利息(略)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略)元及违约金(略)元。
被告华嘉公司辩称,中科公司所述属实。但因经营不善,华嘉公司现无力还款,希望中科公司能考虑减免违约金。
被告嘉加公司辩称,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存在过高和重复,故申请予以减免。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海华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中科高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人民币(略)元。
二、上海华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中科高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之利息人民币(略)元。
三、上海华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中科高科技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略)元。
四、上海嘉加(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华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5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略)元,合计人民币(略)。57元,由上海华嘉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嘉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六、三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各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某耀
代理审判员高胤
代理审判员周刘金
二00六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范庆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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