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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7日被逮捕,2011年4月15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货车由灵宝市驶往卢氏县城,行至卢氏县境209国道x+160M处,与卢氏县X乡X村民张某某(X年X月X日出生)驾驶的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杜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鉴定,张某某是因脏器损伤而死亡。卢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量刑答辩时,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杜某某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杜某某希望在三年以下对其从轻判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当庭认罪的从轻量刑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祝彩秀

代理审判员薛少林

人民陪审员郭志东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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