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继攀,舞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某,又名吴X,男,38岁,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继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5月17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木材,因所带现金不够,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还款时间,但到期后被告拒不还钱,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元。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7日,被告购买原告价值一万多元的木材,因被告所带现金不够,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赵某树钱7000元整(柒仟圆整)在一月内还清。09年5月X号,吴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欠条及舞阳县X镇X村委出具的证明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的木材钱,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7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德成

审判员张平均

审判员马肖飞

二O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