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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抓获,5月29日被监视居住(略),7月8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某某,江苏徐州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抓获,5月29日被监视居住(略),7月8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江苏徐州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抓获,5月29日被监视居住(略),7月8日经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某,江苏徐州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2009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某检察员饶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宋某某、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某、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调取新证据为由两次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准许。2009年11月16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追诉〔2009〕X号追加起诉书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于2009年12月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6年9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委托他人注册或者从他处购买等方式先后成立了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俊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纳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前身为魏洪静经营的徐州瑞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该魏洪静另案处理)、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该公司为被告人王某甲与魏洪静合伙经营)等开票公司,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经王某丙、代某某(该二人已判刑)、郭立红、张核心(该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专门用于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他人给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赚取开票费谋利。

另外,2008年1月份以来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还帮助“王某”(另案处理)代某管理徐州力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前述开票公司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71份,税款x.31元;让他人给前述开票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税款x.07元。

2007年9、10月份以来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乙、蒋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公诉机关追加起诉指控:2007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与魏洪静(另案处理)共同经营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x.85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无视国法,为赚取开票费,竟成立开票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的行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乙、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其本人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积极配合减少国家损失,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案人员,积极退赔,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国家实际损失数额不大,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是初犯,请求对王某甲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乙辩称:其参与实施了犯罪,但数额不大。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乙系从犯,是出于对哥哥王某甲的信任,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认识不清才犯罪,没有参与王某甲的绝大多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之前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判决。

被告人蒋某某辩称:其不清楚王某甲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蒋某某的本意是帮助丈夫王某乙记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庭审中虽有些辩解但不影响其认罪态度,是初犯、偶犯且有年幼的孩子,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06年9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委托他人注册或者从他处购买等方式先后成立了徐州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俊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国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纳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前身为魏洪静经营的徐州瑞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该魏洪静另案处理)、徐州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该公司为被告人王某甲与魏洪静合伙经营)等开票公司,在没有任何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经王某丙、代某某(该二人已判刑)、郭立红、张核心(该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介绍,专门用于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让他人给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赚取开票费谋利。

2008年1月份以来直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还帮助“王某”(另案处理)代某管理徐州力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前述开票公司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x.49元,被抵扣数额为x.9元。让他人给前述开票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x.07元。

2007年9、10月份以来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乙、蒋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帮助其领取发票、验票、记帐、对帐等。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1、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代某某(已判刑)介绍,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号为x、x、x、x、x、x、x、x、x、x、x、x),税款x.72元,被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2、200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瓦房店轴承制造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销售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8167.24元,被瓦房店轴承制造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销售分公司非法抵扣。

3、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济宁佳能工业炉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1721.20元。

4、2007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湖南株洲长建特种材料铸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4504.27元。

5、2007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安国市矿冶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为x、x),税款x.11元,被安国市矿冶水泵制造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6、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保定中威电机泵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为x、x),税款x.10元,被保定中威电机泵业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7、2007年3月、7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保定亨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号为x、x、x、x、x、x),税款x.20元,被保定亨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追回x.69元。

8、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临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号为x至x、x至x),税款x.53元,被临江市鑫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9、2007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的名义向桐城输送设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为x、x),税款x.7元被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10、2007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哈尔滨金龙轴承经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x.68元被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11、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承德京城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83份(票号为x、x、x、x、x至x、x、x、x、x、x至x、x至x、x至x、x至x、x至x、x、x、x、x、x、x至x、x至x、x、x、x、x至x、x至x、x、x、x至x、x、x、x、x、x、x、x、x、x、x、x、x),税款x.9元,被承德京城矿业销售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12、2007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深圳市鸿大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x.31元被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13、2007年9月、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唐山市宏宇阀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号为x、x、x、x、x),税款x.40元,被唐山市宏宇阀门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14、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俊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唐山市鼎正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号为x、x、x、x至x、x、x),税款x.10元,被唐山市鼎正商贸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15、2007年5月、7月、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唐山吉诺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x、x),税款x.01元,被唐山吉诺商贸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16、2007年4至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安吉县南湖制钉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为x、x、x、x),税款x.15元。

17、2008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介休市X镇桃园煤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1743.59元,被介休市X镇桃园煤化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18、2008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介休汪沟煤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929.91元,被介休汪沟煤矿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19、2007年11月、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力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介休市海能煤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为x、x、x、x),税款x.26元,被介休市海能煤化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20、2008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山西灵石县红杏煤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号为x至x、x至x),税款x元,被山西灵石县红杏煤矿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21、2007年7月、11月及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张家口市远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为x、x、x、x),税款x.20元被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22、2007年4月、9月、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的名义向淮北盛顺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为x、x、x、x),税款x.58元。

23、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淮北金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3406.89元。

24、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淮北市华跃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4204.36元。

25、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淮北市恒业机电产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x.94元。

26、2007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淮北市飞腾锅炉化工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x.52元。

27、2007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唐山钢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2871.12元被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28、2008年4月、5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纳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上海鹏曜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为x、x、x、x),税款x.9元,被上海鹏曜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x元。

29、2008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俊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上海灿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票号为x、x、x、x、x至x、x、x),税款x.13元,被上海灿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30、2007年4月至2008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保定市瑞斯机电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票号为x、x、x、x、x、x至x、x、x、x至x、x至x、x、x),税款x.01元,被保定市瑞斯机电轴承有限公司抵扣税款x.04元。

31、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俊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介休安益煤炭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x、x),税款x.12元,被介休安益煤炭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32、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俊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介休市义堂煤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号为x、x、x、x、x),税款x.35元被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33、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部的名义向天津斯凯浮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税款x.26元。

34、2007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的名义向唐山南区美居家俱配机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x、x),税款x.3元。唐山南区美居家俱配机厂将取得发票入到固定资产帐,该笔税款没有抵扣。

35、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介休市强胜煤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至x),税款x.52元,被介休市强胜煤化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36、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纳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介休市宏源选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x.92元,被介休市宏源选煤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37、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石家庄泰昌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号为x至x、x、x),税款x.61元,被石家庄泰昌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石家庄泰昌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作进项税转出。

38、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承德京城前庄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票号为x、x至x、x至x、x至x、x、x、x、x、x、x、x至x、x),税款x.62元,被承德京城前庄矿业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39、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包头市鑫辉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票号为x、x至x、x、x、x、x至x),税款x.35元。

40、2007年1月、3月、7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承德京城东湾子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x、x),税款x.44元,被承德京城东湾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41、2007年9月、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石家庄精瑞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x、x),税款x.80元被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42、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力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海磊萌机电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票号为x、x、x、x、x至x、x、x至x、x、x、x、x、x、x至x、x、x、x、x、x、x、x、x),税款x.49元,被上海磊萌机电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43、2008年3月、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纳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上海纳森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为x、x、x、x、),税款x.52元,被上海纳森轴承有限公司非法抵扣。

44、2008年1至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洪程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俊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上海场骥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票号为x、x、x、x至x、x至x、x),税款x.93元,被上海场骥轴承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45、2007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的名义向河北欧瑞德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至x),税款x.62元,被河北欧瑞德轴承有限公司非法抵扣。

46、200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的名义向天津市大港区昌昊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为x、x),税款x.12元。

47、2007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自贡市联通轴承物资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为x、x),税款x.62元。

48、2007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为x、x),税款x.86元,被西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抵扣。

49、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唐山市国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票号为x、x、x、x、x、x、x、x、x、x、x、x、x、x),税款x.31元,被唐山市国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50、2007年5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天津大港区港城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6份(票号为x、x、x、x、x、x、x、x至x、x至x、x、x、x至x、x、x至x、x、x、x),税款x.58元。

51、2007年5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的名义,向洛轴华北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至x),税款x.29元。

52、2007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鞍山市鑫成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号为x至x、x、x),税款x.57元,被鞍山市鑫成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53、200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安平县恒利达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票号为x至x),税款x.06元,被安平县恒利达五金网类制品有限公司非法抵扣。

54、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物资贸易中心的名义向包头市洛轴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至x),税款x.98元。

55、2007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贸易中心的名义向瓦房店光阳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至x),税款x.75元。瓦房店光阳轴承有限公司将发票入固定资产帐并交验,因税收政策调整,2008年5月,税务机关将税款退还。

56、2007年5月、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河北省矾山磷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x、x),税款x.06元被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57、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力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瓦房店华菱轴承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票号为x、x、x至x、x),税款x元。

58、2008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贸易中心、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唐山诚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x、x),税款x.07元,被唐山诚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59、2008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博洋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唐山贯隆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6539.05元,被唐山贯隆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60、200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尧舜贸易中心、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河北省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票号为x至x、x、x至x、x至x),税款x.40元,被河北省金川矿筛网业有限公司非法抵扣。

61、2007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郑州纳宝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x、x),税款x.17元,被郑州纳宝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62、2007年9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志邦物资有限公司、徐州纳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俊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博洋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宁夏斯迈特进口轴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票号为x至x、x至x、x至x),税款x.7元,被宁夏斯迈特进口轴承有限公司非法抵扣。

63、2007年6、7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经魏洪静介绍,以徐州市国邦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徐州龙泰煤矿设备制造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票号为x至x、x至x、x、x、x、x、x至x),税款x.88元,被徐州龙泰煤矿设备制造厂非法抵扣。案发后,该笔税款被依法追回。

64、2007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时由魏洪静经营的徐州瑞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票号为x、x至x、x至x、x),税款x.85元。

65、2008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经王某丙(已判刑)介绍,以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徐州市博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票号为x、x、x),税款x.44元,被徐州市博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非法抵扣。

66、2007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唐山市丰润区奥博除尘设备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号为x、x),税款x.46元。

67、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介休市陆源选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号为x),税款x.15元。

68、2007年1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徐州市祥泰机电设备销售部的名义向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号为x、x、x、x),税款x.24元,被徐州华冶机械有限公司非法抵扣。

二、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为抵扣税款,被告人王某甲又经他人介绍,支付开票费,从河北华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贡汇鑫密封有限公司、定州市金源钢材经销处、武汉有色金属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给自己经营的上述开票公司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税款总计x.07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被检举人已被提起公诉,具有立功情节;案发后追缴被告人王某甲个人财产60余万元;有证据证实抵扣税款被追回x.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其经营专门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经代某某等人介绍,收取开票费后为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票。其弟王某乙、其妻蒋某某主要帮助其领取发票、验票、记帐、对帐等。对上述具体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

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证实其于2007年9、10月份开始跟随王某甲、蒋某某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是向王某甲学习,到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去银行存税款,干的活和代某会计差不多。另外其还帮着去邮局寄快件,每次寄快件的时候,王某甲多给其一些钱作为零花钱。2007年底王某甲花2万元从姓刘的湖南人手里买下了洪程商贸有限公司,挂在其名下,变更了公司法人。开始的两个月内,王某甲往外开了200多万元销项税票,以六个点往外开的,货物名称主要是轴承,其帮着到邮局用特快专递寄税票。公司的进项票是王某甲以4.5%买来的,从哪买来的其不清楚。每次进销项开的税票记录都存在王某甲家的电脑里。其和王某甲一共注册了八家公司:志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丰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亚欧物资有限公司、国邦物资有限公司、博洋物资有限公司、力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祥泰机电设备公司、洪程商贸公司。除了洪程公司挂在其名下由其管理外,其余的都是王某甲经营管理。这些公司主要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才注册的,实际上这些公司没做过任何正常经营业务,也没有任何型号钢材、也没销售过一次轴承业务,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是虚开的。

3、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证实王某甲什么时候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不清楚,后来其知道了。x)%年9月份之后,王某甲分次搬回久隆小区X-2-X室四台电脑、四台税控机还有打印机,直接在家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之后,王某甲就让其到市国税局去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验票。领票需要税务登记证副本、领票单、领票卡、IC卡,每个月领多少其记不清了,领来的票交给王某甲了,他把发票在家里的税控机上虚开出去,有时候他让其到物资局的一个共享开票处去开发票;验票需要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验的就是其他公司开到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抵扣税款的,每月验票抵扣多少其记不清了,国税局可以查出来的。王某甲成立多少公司其不清楚,其知道的有7、8家,有丰润、志邦、纳斯等,成立这么多公司干什么其不清楚,有些是为了开票的,这些公司其感觉应该没有实际经营,偶尔可能有实际经营,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在2007年9月份之后,王某乙跑业务也不赚钱,王某甲就喊他来帮忙,每月给他1000元或800元工资,王某乙主要是跑税务局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验票抵扣,他跑其就在家干家务,其跑他就干其他的,具体是王某甲安排的。

4、同案人魏洪静供述,证实与王某甲共同经营祥泰公司,并把两家公司卖给了王某甲,还帮助王某甲对外卖发票。

5、涉案公司代某会计郑玉清、卜芹芹、程小春、范冬梅、于江河证言,证实帮助王某甲经营的公司代某情况。

6、证人高宾党等各受票单位证人证言,证实在无实际经营或者自认为有实际经营情况下接受了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

7、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受票公司财务帐目复印件、纳税资料复印件、抵扣证明、税务处罚决定书、入库单、营业执照等书证,证实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抵扣、追回情况。

8、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证、印章等证据。

9、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物品情况。

10、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记帐的笔记,证实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信息。

11、公安机关传唤、拘留、逮捕手续、电子证据检查报告、情况说明等。

12、王某丙、代某某等人的另案处理的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经查属实,足以证实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提出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侦查人员诱供,供述情节不真实的质证意见,经查,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是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取得,且三被告人均对犯罪行为细节予以详细供述,且在供述细节上能够相互印证,三被告人供述合法有效,应予采信。对其他证据,三被告人均无异议。

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对蒋某某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蒋某某在庭审中,对其犯罪行为虽有一定认识,但仍否认部分犯罪细节,依其认罪悔罪态度尚不足以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乙提出的数额问题,经查,其系被告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帮助犯,应按照其参与的数额确定。

对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能够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为赚取开票费,成立开票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07年9、10月份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乙、蒋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仍对其予以帮助,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还具有立功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退赔;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颜茂苏

审判员张誓言

人民陪审员苗长玲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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