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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不服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807-1号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杨西村X组。

代表人丁某,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杨西村X组。

代表人张某乙,该组组长。

上诉人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不服平顶山市X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80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适用《河南省高级人能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错误。根据本案的诉讼标的金额,该案应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平顶山市X区X街道办事处杨西村X组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金额为(略)元。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第二条有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不满1亿元的案件,以及标的金额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上诉人平顶山市地毯总公司、平顶山市永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11)湛民初字第807-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西斌

审判员徐怀叁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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