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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郑州市X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连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贾某与被告连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贾某年贾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儿子连某现年23岁,女儿连某现年16岁。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外出购物时离家出走,原告及家人四处寻找,并张贴寻人启事,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但被告音信全无,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连某梦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连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连某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婚生女连某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连某于某年某月某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多次寻找,没有连某的任何音讯。

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王某某作证称,某年某月某日,贾某因盖房子向证人借款x元,并给证人出具了借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某、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某分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已六年多,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女儿连某随原告生活为宜,按照连某居住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关于财产部分,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财产状况无法查清,故本案暂不予处理原、被告财产问题。原告可待有证据证明时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连某离婚。

二、原、被告女儿连某随原告贾某共同生活,被告连某于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抚养费五百元(支付至连某十八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连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洁

代理审判员申晓娟

人民陪审员孙淑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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