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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焦作市分行塔南支行与焦作市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国债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山经初字第319号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山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焦作市分行塔南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塔南支行。住所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行业务科长。

委托代理人董日普,焦作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逯某某,经理。

被告焦作市财政局。住所地:市X路X号。

法定代理人贾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该局干部,原该局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建政,焦作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国债服务部。住所地: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该部职工。

原告农行塔南支行与被告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国债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焦作市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为共同被告,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董日普、被告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逯某某、吴建政、被告国债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9月21日,次年2月4日,被告服务公司由被告国债服务部担保两次向我行借款140万元用于购煤及彩票奖品,两笔贷款期限分别为同年4月20日和4月21日。贷款到期后,服务公司偿还贷款90万元及利息,余50万元及利息未还。现服务公司已歇业,财政局在服务公司成立时未投入实有资金,且自1999年4月26日起将服务公司的全部财产,包括向我行贷款100万元购买的彩票奖品的剩余商品收归已有。为此,要求被告财政局及国债服务部共同偿还剩余贷款50万元及利息。

被告财政局口头辩称,我局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于2000年9月12日还参加年检,不处于歇业状态,其债务应由自己承担,我局不应是被告,更不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责任。

被告服务公司口头辩称,借款属实,愿分期偿还。

被告国债服务部口头辩称,我部为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提供贷款属实,但劳动服务公司除偿还原告借款90万元及利息外,还抵给原告一辆本田思域轿车,价值20万元,应予扣除。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21日,焦作市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焦作市国债服务部与原告签订第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贷给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40万元,用于购煤,期限截止到次年4月21日,利率为月息千万之六三五二,国债服务部予以担保,保证期间为自1998年9月21日至2001年4月21日,同一天,原告将40万元划到财政局劳动服务公司账上,同年12月24日,次年4月23日,服务公司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余20万元未还,1999年2月4日,三方又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服务公司又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购彩票奖品,期限到同年4月30日止,利率为月息千分之六点一二,国债服务部的保证期间为自1999年2月4日到2001年4月30日。签订合同当天,原告仍将100万元划到服务公司账上。3月18日,服务公司偿还原告借款70万元及利息,余30万元未还。以上,服务公司两次结欠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未还。1999年9月,服务公司将豫U-(略)本田域轿车一辆抵给原告,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还查,服务公司于1991年由财政局申请成立,连年来均正常经营、年检,2000年9月12日最后一次年检为本案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可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举证:借款合同,借据各2份,服务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及其商注册登记材料一套(包括验资等),当事人当庭陈述。另外,原告所举2000年7月焦作市政通拍卖行在焦作日报上刊登的拍卖公告,因原告不能举出被拍卖物品系服务公司所有此拍卖公告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服务公司,国债服务部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有效,均应认真履行,服务公司结欠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理由偿还,国催服务部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以上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财政局承担偿还责任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7条、8条、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款、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服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国债服务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对财政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略)元,保全费3300元,共计(略)元由被告服务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付款时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华

审判员赵继林

审判员杨某新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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