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马某某与焦作市中站区朱村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时间:2001-0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站行初字第1号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1)站行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女,一九四三年二月十五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闪某某,男,一九三七年二月五日出生,回族,住(略),系马某某之夫。

被告焦作市X村乡人民政府,地址:本区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华,乡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男,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七日出生,汉族,系中站区X村法律服务所所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焦作市X村乡人民政府(下称:朱村乡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于二○○一年元月九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年二月十五日开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闪某某、被告朱村乡政府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一九九三年十月份,造店村X村民所种责任田进行调整,我分得原艾小旺所种的X号地,艾小旺分得X号地。当天双方协商将土地换种,由于家里人不同意,第二天,经村住队干部同意双方又将土地换回,但艾小旺却不将X号地交给我耕种,我多次找被告解决,被告于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收取我50元稳定费,但至今仍未给我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因此,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作出对原告的1.3亩责任田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朱村乡政府信访办收据。2.造店村治安委员会的“关于马某某反映问题的调查说明。上述证据已制作了证据清单并经本院向被告送达了清单副本。

被告朱村乡政府依法递交了答辩状,并在庭审中辩称,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份。朱村乡属信访办收到市信访办转来马某某反映分地问题的来信,被告经调查了解后,多次督促造店村两委给予解决,并于九八年八月十三日作出“关于马某某上访几个问题的调查及处理意见的汇报”。因此,被告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关于收取闪某某50元稳定金问题,这是处理闪某宅基地问题,其次,处理责任田纠纠也不是乡政府的职责。请求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一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朱村乡信访办作出的“关于马某某上访几个问题的调查及处理汇报”。2.造店村委会作出的“关于马某某责任田问题的解决情况”。3.造店村委会出具的“关于马某某与艾小旺责任田纠纷有关情况”。三份证据证明对原告所诉的不作为已经作出过处理决定。上述证据已制作了证据清单,该证据清单副本已经本院向原告送达。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被告提交的三份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九三年十月份,造店村X村统一调整责任田,马某某分得艾小旺的菜地即X号地,艾小旺分X号地,经两家协商,将分地号交换。第二天,马某某表示不愿与艾小旺换地了,村里又将两块地换回,后马某某与艾小旺两家为此责任田发生纠纷,造店村X村乡信访办调解多次未果,九六年八月六日,朱村乡信访办收取马某某之夫闪某某上访稳定金50元。二○○○年,造店村委会根据中央政策,对全村的责任田又进行了调整,马某某依法分得了责任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个人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和《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确认解决责任田纠纷的职权应由朱村乡政府依法行使。

本院认为,马某某作为造店村民,在取得责任田时已与造店村委会形成农业承包合同关系。在马某某与艾小旺因责任田发生纠纷时,朱村乡政府应依法予以处理。虽然朱村乡信访办会同造店村委会作了调解工作,但朱村乡政府对此纠纷并未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向马某某送达。朱村乡信访办的汇报不能作为朱村乡政府处理马某某责任田纠纷的决定,因此,朱村乡政府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朱村乡政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马某某于二○○○年根据中央政策已取得责任田,因此,朱村乡政府再履行处理该责任田纠纷的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决》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朱村乡政府对马某某责任田纠纷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朱村乡政府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长明

审判员杨召家

代理审判员穆应水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前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