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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雁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29岁。

被告戴某,女,30岁。

原告王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6日结为夫妻,在婚后的日子里双方很少沟通,也无法沟通,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由于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第3个月因打牌吵架,经双方家长协调,被告保证以后不再打牌,但被告没有做到,居然在女儿快生的时候都还在打牌,最后被告实在痛得受不了才打电话给原告送其去医院。被告从不做家务事,家中的衣服、被子全是霉点。被告从不在乎女儿的健康与教育,更不懂得人情世故,连基本的人际关系都不会维持,每天只沉迷于赌博,婚后因赌博,被告欠下高利贷几十万元,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用不要被告负责。

被告戴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是有感情的,原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原告家里想要个男孩,而被告有工作单位无法满足这一要求,考虑到小孩还小,而且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8年8月6日在衡阳市X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茹。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被告生下女孩后,加上为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打牌之事原、被告时有争吵,双方因此产生矛盾。原告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经庭审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相爱到自愿结合,属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牢,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均应珍惜,虽然目前双方有一些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利思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莉

校对人:张晓莉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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