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原审被告蒋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

原审被告蒋某。

原审被告李某某。

上诉人朱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铜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食品城信用分社、原审被告蒋某、原审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09)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关管辖的条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且是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7月6日签订的《贷款保证抵押借款合同》第二十条第(二)项约定,“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调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甲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条款对管辖所作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无免除或者限制合同当事人责任的内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云龙区,因此,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宋丽娟

代理审判员史善军

二00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