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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水建、被告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5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4月22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整日对家庭不管不问,就只知道向原告要钱,除去日常生活费外,剩余部分都被被告以各种名义转移了出去。2009年4月1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养老金x元取走。当原告问起此事时,被告却态度蛮横,后在民警的调解下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落款为关会峰的借条。原告年事已高,腿脚不便,被告却终日早出晚归,对原告不管不问。被告对原告的淡漠实在让原告寒心之致。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破裂,为此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归还其拿走原告的养老金共计x元。

被告卢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钱也不还。被告与原告结婚四年,一天三顿饭,一天也不少,被告对原告尽职尽责。被告外孙女李娇娇用原告x元,原告主动说借给李娇娇,出具有借条。

经审理查明:2005年初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2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前双方的子女均已结婚成家另过。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初期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经济方面的问题产生矛盾,原、被告已于2009年4月1日分居。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但双方缺乏相互信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关于财产分割方面未达成协议。另查,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寿昌里X号附X号二楼两室一厅房屋一套、21寸长虹牌彩电一台、新飞牌双开门冰箱一台、兰博牌分体机空调一台、中兴牌热水器一台、双桶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大衣柜一个、三个木制单人沙发带茶几。被告婚前财产有木制双人床一个、脚蹬三轮车一辆。原、被告婚后财产有飞鸽电动三轮车一辆、豆浆机一台。婚后共同债权有x元,无婚后共同债务。诉讼中,被告提出双方尚有x元存款被原告闺女拿走,原告称该款由被告从银行取出掌握着,但双方就此均未提交证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记录及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经多次调解,仍无和好可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为宜。在财产分割方面,本院根据查明的财产状况,进行合理分割;双方有争议的其他财产可在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许昌市魏都区西寿昌里X号附X号两室一厅X楼房屋一套、21寸长虹牌彩电一台、新飞牌双开门冰箱一台、中兴牌热水器一台、兰博牌分体机空调一台、双桶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台、大衣柜一个、三个木制单人沙发带茶几,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有木制双人床一个、脚蹬三轮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中飞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豆浆机一台归被告所有。婚后共同债权x元,其中5000元归原告所有,5000元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武子

审判员杜捷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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