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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郴北民一初字第447-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7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骆晴蓉

审判员张某明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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