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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及辩护人李某某、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轴承市场购进假冒的“SKF”注册商标的轴承,销往陕西神木县南阳防爆机电修造有限公司等单位。其中销给陕西神木县南阳防爆机电修造有限公司假轴承价值x元。案发后,从陈某某家中查获未销售的假冒的“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价值x元。

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何某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在知道是假货后,准备将这些货当废品卖掉,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应认定犯罪中止。2、认定被告人数额巨大不实,能够证实销售的一万余元,不能将库存的作为定罪量刑的数额。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只是打工的,他是受公司指派和指令发货,销售数额达不到立案的标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本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从山东省临清市烟店轴承市场购进假冒的“SKF”注册商标的轴承,进行销售,2008年9月销给陕西神木县南阳防爆机电修造有限公司假冒的“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两套,价值x元。案发后,从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未销售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2007年3月以前,我公司有“SKF”公司的授权,我们都从“SKF”西安办事处进“SKF”轴承(进货时都签有合同),有时也从青岛嘉瑞(SKF经销商)调过货,还从天津瑞轴和无锡亿天进过货,这些都是正品进货渠道,对方开具正规发票。我们主要客户是南阳防爆厂、南阳大修厂、新普公司、微特公司,其他的小客户我就不知道了。我公司进货和联系客户大方面由我决定,具体收发货有陈某某们办。2007年底,SKF公司设立了上海销售公司,决定直接向大客户供货,停止向我们公司供货,我公司存货不多、型号不全,生意无法照常进行,我抱着侥幸心理派陈某某去山东临清烟店市场考察,看是否有合适的质量好的轴承,陈某察后向我报告说烟店市场有SKF轴承,价格是正规进货渠道价格的二三折,对方称质量不成问题。我知道这是贴牌SKF产品(冒牌产品,虽然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也行,但不是正品),不是正品,价格比正品便宜得多,随后,我列了个所需SKF轴承的型号、数量清单(现在这份清单丢了,进货件数我也记不清了)给陈某某,同时给他二十二万元左右的现金,让他按清单从山东烟店市场进货,陈某某从烟店市场一个姓汪的老板处进了一批假冒SKF轴承,因是假货对方不开发票。这批货到郑州后,我发现货的质量不能保证,问题太大,就不敢放在郑州(郑州仓库里都是正品),便让陈某某把这批货拉到南阳,放在他家里。有些修理厂向我们订货,如果我公司正品不全,在其他地方又调不来货,我就把假SKF轴承顶上去一些,客户订货后,我电话指令陈某某发货给客户。我们按正品价格卖的,客户不知道是假货。假SKF轴承主要销往南阳大修厂、天鑫老王、神木吴志伟,总共卖出去七八万元左右不到十万元的假SKF轴承,具体型号、数量我再想想。这些货款应该都已付清,我印象吴志伟那里还有一些欠款,不过正品、假货都是混在一起的。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以前我公司是SKF授权经销商,

一直向南阳防爆厂供SKF轴承,07年下半年,SKF公司准备设立直销点,自己供货,中止了和我公司的合作。之后,我公司还收到客户订单,但郑州仓库存货型号不全,何某某让我去山东临清市场考察那里的贴牌轴承(贴人家的商标,不是正品,是假冒产品)。我就到临清烟店市场,转到汪朋(电话x)的店里,发现他有贴牌SKF轴承,就和他谈了价格和质量问题,汪表示质量没问题,价格比正品便宜两三倍,不通过授权经销、发票,我们心照不宣都知道这是假货,因为正品SKF轴承价格上下浮动10%-20%,不会这么便宜,我回去报告了何某某,他同意从汪朋那里进货,先选定进货型号和数量,我负责用何某某给的钱汇款、接货,总共给汪朋汇了20多万元,具体进货数量我记不清了,进的大部分都是假SKF轴承,还有少量NSK轴承(如果从正规厂家进正品,需要80万元以上)。因都是假货,不敢放郑州公司仓库(郑州仓库都是正品),就存放在南阳我家里,这些假SKF轴承都是包装好的。这些假SKF轴承都是郑州嘉瑞公司接到客户订单再通知我发货。每次发货都是我接到郑州嘉瑞轴承公司指令之后才发货,混在正品中,发货后我也没登记,公司发货清单显示不出假货、正品,我也不清楚已销售的假SKF轴承是否向客户出具发票。经我手向南阳防爆厂供了三四批假SKF轴承,防爆厂检验不合格都退了回来。

2、受害方瑞典SKF公司授权的中国地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广州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打假部门经理韩XX的陈某:

广州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瑞典SKF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负责商标代理,市场调研。08年12月份,有客户反映郑州市场有假冒瑞典SKF公司生产的“SKF”轴承,我们经调查发现郑州嘉瑞轴承贸易有限公司往国内和埃及、巴基斯坦等地大量销售假冒“SKF”轴承(该公司不是SKF公司在河南的代理商,南阳也没有SKF公司的代理商,该公司法人代表叫何某某,业务经理陈某某负责公司具体管理和业务销售、仓库管理),他们销售假冒SKF轴承的价格是正品价格的一半,售假仓库在南阳市X路徐庄一个三层楼民居,仓库负责人是陈某某。我知道山东临清有一家生产假冒“SKF”轴承的厂家。

3、证人证言:

(1)吴XX证言:大约2008年9月份左右,何某某打电话说他公司经营SKF轴承,如果需要可以从他那里买。大约从郑州嘉瑞轴承有限公司进有八、九万元的SKF轴承,平时是和陈某某联系经办的,有时急用我也和何某某联系。这些轴承大部分都用出去了,其中有两套型号为x的SKF轴承用了不到一个月就出现质量问题被用户退了回来。这两套轴承货款总共x元。

(2)证人于X证言:

2007年下半年,我公司得知何某某的郑州嘉瑞公司向南阳防爆集团供应SKF轴承,供货很快,我就与何某某联系供应SKF轴承之事(何某有向我们提供资质证明或SKF公司的授权委托代理资料,我不知道他们的SKF轴承从哪里进的),何某以郑州嘉瑞轴承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我们供货,何某的SKF轴承包装完好,我们在使用过程中没发现质量问题。每次要货都是我直接和何某明型号、数量,何某快就派两三个业务员开车或雇车送来货,其中一个叫陈某某。我们没有库存,需要什么进什么。07年下半年以来,我们从何某嘉瑞公司一共进有29万多元的SKF轴承,都有入库单和财务帐。货款由我们公司直接转到郑州嘉瑞公司的帐上或业务员来拿承兑汇票,开票是郑州通过快递把发票寄过来。何某我们供的全是进口SKF轴承。

(3)证人王XX证言:

07年以来,郑州嘉瑞轴承有限公司向我单位供过SKF轴承,何某某介绍说如需要轴承让我打电话给嘉瑞公司的经理陈某某,嘉瑞公司没向我们出具授权书或资质证明,听何某我们需要货就给陈某某打电话,陈某货送过来,我不知道嘉瑞公司的进货渠道,听何某某说是从上海进的货。我们把货款汇到陈某某提供的帐户上。07年以来进货数量我记不清了,以单据为准。08年上半年陈某某经手卖给我们的一套轴承质量不好,我们退了货。

3、书证、物证:

(1)扣押清单一份,证明2009年3月12日从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扣押45个型号的“SKF”轴承成品2386套。

(2)从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

(3)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查获的标注2008年9月4日最新南库存字样的库存清单一份。

(4)SKF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SKF公司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第x、第x号、第x号复印件各一份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

(6)郑州嘉瑞轴承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私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公司董事、监事情况、缴存入资凭证、验资报告、公司变更登记审核、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入资核查情况单复印件。

(7)SKF公司给该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斯凯孚(中国)投资公司的授权书一份。

(8)斯凯孚(中国)投资公司给广州市昶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一份。

(9)斯凯孚(中国)投资公司于09年3月6日出具的未授权声明一份:

SKF公司及SKF公司合法授权进行生产、包装、销售、存储SKF(斯凯孚)轴承产品及包装材料的厂家从未授权郑州嘉瑞轴承有限公司(仓库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路徐庄X号民居)进行生产、包装、销售、存储任何某有SKF(斯凯孚)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及包装材料。

x%斯凯孚(中国)投资公司于09年3月13日出具的正品SKF轴承部分型号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价格证明一份。

x%郑州嘉瑞公司与神木购货的汇票。

x%%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5、鉴定结论:

(1)斯凯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对从陈某

立家中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进行分析,发现其包装、标识及产品质量均与SKF标准不同。所查获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轴承产品均为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斯凯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对陕西省神木县南阳防爆机电有限公司处提取的标有“SKF”注册商标的x(2套)型号轴承样品的照片进行分析,鉴定为假冒SKF公诉注册商标“SKF”的轴承产品。

(3)南阳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宛价鉴

字(2009)第X号,对假冒“SKF”的轴承2386个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格为人民币x元。

对于被告人何某某辩护人提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以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销售数额达不到立案的标准,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本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销售金额虽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从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查获的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x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客观上销售了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由于公安机关查获,使价值x元假冒“SKF”注册商标的商品未能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因此,二辩护人的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明知是假冒的“SKF”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购买并销售给陕西省神木县南阳防爆机电修造有限公司。并从被告人家中查获假冒的“SKF”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家中查获价值x元假冒“SKF”注册商标的轴承尚未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考虑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本院在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刘涛

代审判员姜南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易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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