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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某欠原告张某某烟酒款x元,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5月1日开始至2010年9月30日止每月偿还原告张某某x元,计5万元。对逾期未偿还部分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一次付清。另x元,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被告刘某某每月偿还原告张某某x元,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8409元。

二、案件受理费1760元,如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欠款全部付清,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否则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或按手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效强

审判员秦海泉

代理审判员窦俊杰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耿鹏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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