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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石某违规出具金融票据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于201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9月1日,被告人石某在审批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的2000万元足额承兑汇票的过程中,违反足额承兑汇票办理的程序规定,在大众公司只缴纳1000万的承兑保证金的情况下,同意为该公司办理2000万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六个月到期时大众公司未能归还缺口的1000万元承兑保证金,为补平保证金缺口掩盖违规的行为,该石某大众公司法人代表梁某商定,于2005年3月2日违规发放贷某1000万元给大众公司,让大众公司用此款还承兑保证金缺口,但大众公司梁某不守信用,将此1000万元转为他用未还承兑保证金。后经龙中支行多次催要大众公司仅仅归还了260万元,下欠1740万元。该石某通梁某签订了虚假抵债资产协议,在龙中支行账目上作抵债资产挂账处理直至案发。案发后追回赃款165万,还有1575万的损某未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身为金融机构直接负某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承兑汇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石某的供述、证人梁某、张某丙、张某丙、李某、王某、杨某、段某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张某乙发表辩护意见:对本案定性不持异议,1、被告人石某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属职务犯罪,主观上并无故意。龙中支行在为大众公司办理汇票业务时,是按照银行内部管理程序层层进行审批的,被告人石某作为行长,履行的是职务行为。由于大众公司案发前在龙中支行有着良好还款信誉,被告人石某过于相信大众公司办事信誉、还款信誉,没有进一步落实相关保证金到位的情况下就在报批手续上签字,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故意犯罪相比,犯罪情节轻微。2、被告人石某在案发前后,积极协助单位向大众公司追偿余款,为单位挽回部分损某。现仍积极主动向大众公司追偿余款,大众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一年内还清欠款本息。3、被告人石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书写悔过书来表达悔罪决心。4、被告人石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较好。5、被告人石某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小孩尚在哺乳期内,需要母爱与照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石某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重新做人、悔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石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

1、大众公司承诺还款书一份。

2、被告人石某所写悔过书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1日,被告人石某在审批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的2000万元足额承兑汇票的过程中,违反足额承兑汇票办理的程序规定,在大众公司只缴纳1000万的承兑保证金的情况下,即同意为该公司办理2000万的承兑汇票。该汇票六个月到期时大众公司未能归还缺口的1000万元承兑保证金,为补平保证金缺口掩盖违规的行为,被告人石某与大众公司法人代表梁某商定,又于2005年3月2日违规发放贷某1000万元给大众公司,让大众公司用此款还承兑保证金缺口,但大众公司梁某不守信用,将此1000万元转为他用未还承兑保证金。后经龙中支行多次催要大众公司仅仅归还了260万元,下欠1740万元。被告人石某串通梁某签订了虚假抵债资产协议,在龙中支行账目上作抵债资产挂账处理直至案发。案发后追回赃款165万,仍有1575万的损某至今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石某的供述:

…2006年7月份,我行与大众汽车销售公司签协议,由大众处理房产交付银行1860万,账面是1840万,2006年8月7日交付100万,下余到现在还没有付…

…没有抵债资产这回事,是没有办法出的下策,事实上是我们上当受骗了…2004年9月1日上午,我在龙中当行长,梁某来办理一笔全额承兑汇票,应当是交2000万的保证金,我银行出2000万的承兑汇票,当天梁某只打到我行1000万元保证金,缺口1000万,梁某说下午另外1000万就到,我们轻信了他的话,上午就违规操作开具了2000万的汇票…梁某说这话就在我办公室,当时王某也在…结果梁某没有交上另外的1000万,致使保证金缺口1000万…

…直到汇票快到期,我们多次催要梁某保证金…梁某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推脱,迫于无奈,我们共同商量了一个办法就是我行向其贷某1000万,说好是用于归还保证金…没有经过正规的手续,只是在支行审批了,没有报到商行总部审批,其实不是真某想贷某他钱,因为他已经欠我们1000万了,我们不可能再贷某其1000万元…但梁某说直接归还太明显,不合适,说是将钱转入其名下的账户,第二天就到我行,当时我考虑,保证金不是违规行为,直接归还也确实不合适,再次轻信了梁某的谎言,将1000万元放出,梁某并没有如期归还我行,而是又将钱挪作他用…

…实在没有办法,我们就又补了一套贷某手续,要求梁某在申请表上注明是归还保证金…但实际上业务没有发生…后来我们把这1000万元保证金缺口和1000万元贷某挂到抵贷某产上…梁某后来陆续归还了200余万元,剩余1740万元,我们变通,让梁某给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名义上是处置抵债资产,数目上也多写了20万,总共是1760万…整个过程就是这样…

…2004年9月1日一大早,梁某就到龙中支行我的办公室,说要办2000万全额承兑汇票…还说账上只有1000万元,另外的1000万元马上到帐,因为厂家等着拿票,先给他办,最迟下午交到行里…承兑汇票手续繁琐,梁某催得急,加上他是老客户很熟悉,所以我说你抓紧时间找李某办手续,准备资料,我可以先把龙中的手续给你办完,意思就是说把该签的字都签完,把龙中的审批办完…梁某就说行,隔有一个小时,李某就拿着承兑汇票审批表找我签,我在审批表上签完字,李某就走了…当天下午我听说2000万的承兑汇票已经从光武支行出了,我就打电话给梁某,让他将另外的保证金赶快交到我们支行,梁某一再说让我放心,但一拖就是半年…六个月到期后,梁某也没有给我们,所以我们就从龙中支行的保证金的户上垫付了1000万元…

…2005年3月2日,在龙中支行形成1000万元保证金垫款后,我同王某将梁某叫到我的办公室,我们商量怎么办,我和王某说这1000万不能让市行知道,而梁某说没有钱还,最后我们三个人商定,让梁某的大众汽车销售公司向龙中支行签订贷某合同,走个手续,缓一下时间,龙中贷某1000万给大众公司,这1000万还前期的1000万保证金缺口…就在3月2日,梁某和龙中支行签订了1000万的合同,双方约定的期限是1个月,我们要求梁某在月底筹钱将1000万还上…3月4日还在我的办公室,王某也在场,梁某说这1000万元直接从大众公司的账户上划到保证金账户上太明显…不如让他将1000万元从别的公司的账户上转一圈,再汇入保证金的账户上,梁某说保证第二天就将1000万元打入保证金中…当时我和王某害怕上级查账发现问题,就同意了…可谁知道,第二天梁某也没有将这1000万元贷某归还保证金…我当时很生气,打电话问梁某,梁某急着进一批车,公司的订单很多,让我宽限一个月,没想到这1000万的贷某,梁某再也没有还…没有办法,我们又让梁某给我们签订一份1000万的贷某合同,上面注明是用于偿还1000万的保证金,为的是好约束梁某,让他早点还钱…3月4日这笔贷某就没有给市商行的领导汇报…最初下的是贷某科目,到月底的时候,我将这1000万调整到保证金的账上,等于梁某的大众公司欠我们2000万的保证金…贷某经我们催要,要回260万元…剩余1740万元本金一直没有再给…

…当时梁某只交到1000万的保证金我是知道的…因为他说过另外的马上到位,他在龙中的信誉还不错,我太大意了…轻信了他的话…

…在办理初期,梁某找到我谈,我知道只有1000万的保证金…梁某当时说马上到帐,后来在办手续的时候,都已经过去好几个小时了…当时李某拿手续来找我签字,我一看上面有李某、王某的签字,手续都齐了…我还以为2000万都到帐了,所以我就签了字,一直到晚上下班,支行的工作人员具体是谁我记不清了,对我说账目对不上,我就问李某、李某文,他们都推说不知道…我就给梁某联系,梁某说过几天马上交来…

…当时梁某对我说只有1000万的保证金,想让我出票2000万,并说另外的1000万马上到账,我没有同意,但我对梁某说可以先把前期的准备工作做好,等钱到账马上可以办理…在办理这笔承兑时,我没有给李某交代过…

2、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证言:

…2006年我代表公司和商业银行的石某商谈,由我公司出资1860万元购买商业银行的一块为于光武东路面积2、3十亩的土地,系商业银行的处置资产…我公司支付了100万,下欠1760万元…有协议…

…所谓处置资产是假的…2004年9月1日我公司在商业银行龙中支行办理了一笔承兑汇票,保证金不足,没有及时还上,汇票到期时,2005年3月1日以流资的理由贷某来1000万,准备用这1000万元归还保证金缺口,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我们将这1000万元使用了,遗留下来可以说是贷某而形成的债务…南阳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人原来是我,现在是张某丙庆,我是实际出资人,主要经营整车销售…河南省双昊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是我,我是实际出资人,主要经营现代汽车的销售…河南华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是我,我是实际出资人,主要经营华泰现代汽车销售…那时公司缺少资金,我就找到龙中支行的王某,向他说明想办个足额承兑2000万,银行当时表示可以,我就提供了所需的申请表、购货合同、损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等等材料,并且打入1000万保证金…因为我以前在龙中贷某款,就给龙中的王某、石某说过几天马上就可以还上另外的1000万保证金,龙中就给我开具了2000万承兑汇票…材料里面购货合同不是真某的,因为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厂家不收,而且现金提车价格比承兑要低,所以我就以这个购货合同为理由,将承兑开至我自己的河南华锐实业有限公司,然后贴现,又拿现金在厂家进整车…汇票是财务人员张某丙办的,开了几张某丙不知道,贴现也是她办的…这些钱都投入到了公司的运营中,主要是用于购车了…后来银行的工作人员追要过保证金,汇票到期我也没有还上…我提出想以贷某的方式贷某1000万元,用于归还保证金的缺口…银行方面也同意了…到2005年3月1日,我公司又以流资为由向龙中支行申请贷某1000万元…提供了相关材料,是按短期贷某办理的,2个月…贷某到位后,因为公司的流资太过紧张,我就给银行的人,王某、石某说,再缓几天再还,就将此1000万元资金投入到公司的运营中了…公司扩大经营,占用了大量的资金,所以这笔钱也迟迟还不上,只陆陆续续地归还了200余万元,剩下的1760万元的缺口…贷某的利息我公司一直在支付,具体到什么时间我不太清楚了…我怕牵扯银行的人员违规贷某,掩人耳目就签了这个假协议,害怕商行总部发现,这是石某让这样办的…(龙中还有的一套注明我是为归还保证金而申请的贷某的合同)是后来补的,因为说是要归还保证金的,当时我把它使用了,没办法,龙中又让补签了这个合同,但是这个合同没有真某执行…

…办2000万的足额承兑,要交2000万的保证金…我实际交了1000万…就给王某、石某等人说剩余的保证金很快我就补上,他们就给我出了票…购货合同是假的,上面的两家公司都是我的…贴现时有1800万元开至华锐公司,华锐背书转让给双昊公司,然后再到恒丰银行结算贴现…还有200万元小额汇票,直接去了光武办出来就有人要,给付现金,将汇票提走,都卖给谁了我记不清了,张某丙办的…后来生意摊子太大,没有能力及时归还这些钱…到期后,还不上保证金的缺口,我就提出来再以需流资为由贷某来1000万元用于归还保证金,银行同意了…我给银行的王某、石某说钱我提走,在外边转一圈就打回来,归还保证金…但是至今缺口太大,我公司又给它使用了…

(2)证人张某丙证言:

…交1000万办2000万的承兑…前期是梁某跑的,我拿着资料给李某,手续办好我拿着找王某,王某着批的手续,李某和我一块到光武支行出的票…

…2004年9月1日前,我们公司在商业银行办有承兑,是一笔64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的是50%的保证金,缺口320万元,后来还上了…

…办2000万的承兑的购车合同是不真某的,因为承兑必须用购销合同,所以造了这样一个合同,目的办汇票之用,汇票出来后直接让恒丰银行拿走了…因为厂家卖车明文规定,不要商业银行和信用联社的汇票,况且当时商业银行不放贷某,只好用这种方法将汇票贴现,用现金…

…汇票到期后银行多次催要,公司没有钱还钱,后来我公司提出来以流资的名义再向龙中贷某1000万元,用于还2000万承兑的保证金缺口…当时款贷某来,没有归还,当时公司资金紧张,一部分用于了归还以前640万元承兑的垫款320万元,一部分用于了购车…贷某时说的就是还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的缺口部分,是和信贷某的王某说的,然后上报石某,1000万的贷某合同是我的字迹,是担保贷某,由南阳市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担保,法人是梁某,合同上是写的代理人梁某的老婆左冬芬…

…2004年9月1日,我们向龙中支行缴纳的保证金1000万元不是大众公司的,这是山东恒丰银行提前支付给我们公司的贴现款,应该是梁某给人家谈的条件,先由恒丰银行将汇票贴现,再将从龙中银行办理的2000万元承兑汇票中的1800万元汇票交给恒丰银行的人,恒丰银行一共给我们是1761万元,1000万元缴纳承兑保证金,700余万元用于双昊公司的购车款…这具体是梁某和人家恒丰银行办贴现的人商谈的,我不认识,当时我办理这笔汇票时,办贴现的一直跟着我,在拿到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后,我按照梁某的安排将180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办贴现的人…

…当时梁某给我说让我去找龙中支行的信贷某李某,办一笔2000万元的承兑,我去找他,拿到相关的手续,有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南阳市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承兑调查报告表,回公司填好交给李某,还有供货合同、梁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贷某复印件、损某、资产负某、营业执照等,后面的审批程序都是李某跑着去办的…

…承兑调查报告表上承兑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是我填写的,但信用等级“AA”承兑金额“贰仟万”应该是李某的字迹…南阳市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上第二项“百分之百”交付“贰仟万”是李某写的,其余是我填写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上面的内容是李某填写的,下面是梁某的亲笔签名…其他手续都是我公司提供,我填写的…

…办理1000万元贷某当时是说归还保证金缺口,我记得是找龙中的王某办理的,我把相关的材料给了他…

(3)证人张某丙证言:

…2005年底,梁某将南阳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成我,实际还是梁某负某的…2006年7月,梁某拿着大众公司和商业银行龙中支行签订的价值1860万元的房屋买卖协议,让我签字,因为我是名义的法人…为啥签没有说原因…

(4)证人李某证言:

…我2004年在龙中支行会计科,具体是办理银行的承兑汇票事宜,当时商业银行只有龙中支行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和审核,汇票的出票只能是光武支行…如办理承兑汇票,就需要将承兑保证金足额交到龙中支行,再由龙中支行将保证金的30%划到光武支行,最后由光武支行出具承兑汇票…正常办理承兑汇票的流程是,先由申请人提供相关的供货合同,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资产状况,并将相应的保证金交到龙中支行的保证金账户,我接到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后,让申请人填写汇票承兑申请书、汇票承兑协议、并由我对申请人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供货合同内容真某性和缴纳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调查,并签上调查和自己的意见,再报告给信贷某主任、支行行长审批,龙中审批后,我拿着相关材料及龙中给光武的转汇保证金票据,到光武支行审批,最后由光武支行出票…当时信贷某任是王某,支行的行长是石某…

…04年9月1日,大众汽车销售公司在龙中办理过2000万的足额承兑汇票,我记得该公司的会计张某丙到龙中支行办的,我经手的…这笔业务是石某交办的,当时张某丙拿大众的营业执照、资产负某、贷某、供货合同、法人代表的资料,办理2000万的足额承兑,我帮着张某丙填写了申请书和协议书,张某丙拿回公司盖章、签字…随后我写了调查报告和审批表,因为是石某交办的,所以我就没有实地调查…2037万的汽车供货合同内容我没有落实过…合同中华锐实业有限公司的情况我也不清楚…是否足额缴纳2000万保证金,我没注意,我是按照平时的习惯在调查报告上写了“交纳100%承兑保证金”没有核实过,而是按照大众提供的资料写了调查报告,然后我找王某和石某签字…然后我到光武支行拿了2000万保证金的30%,是转账手续,同张某丙一起到光武支行办了相关审批,最后光武按照申请方的要求开具了2000万的承兑汇票…他们公司说是为了进货,我想着他们是为了贴现,用现金…

…我没有对张某丙提供的办理承兑汇票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因为全额承兑汇票没有风险,所以平时对全额承兑汇票就没有认真某查过,我填写的调查意见就是按常规写的,另外大众以前的信誉也好,所以很相信他们…(经我辨认)承兑审批表上的意见,信贷某管王某的签字是我签的,这是因为全额承兑业务不需要王某的签字…石某的签字是她本人签的,因为需要支行行长的同意…张某丙当时给我说保证金全部到位了,另外会计柜的李某文给我开了600万的转账手续,我印象他说保证金全部到位了,他应该最清楚…所以我就认为保证金确实到位了…石某是否核实保证金到位,我不知道…办理过程王某不知道,我没有给他说过…我以前说是他签的字,那是我记错了…

…保证金到位情况是由行里的会计李某文进行审查的,只有保证金到位后,他才给我开具那种转账支票…我在信贷某调查意见一栏写明“交纳100%的承兑保证金”那是因为都是固定的模式,内容早是填好的…没有实际调查,按规定,保证金不到位,会计那里就不会出票,所以我对这件事也没太在意…2004年9月1日的南阳市商业银行特种转账贷某传票,上面的字“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划30%,2004年9月1日到2005年2月28日,2000万”是李某文的…她应该是问过坐柜的营业员钱到位没有…

…我的名字是李某,我有时候也用“李某阳”…承兑上的签的“李某”是我签的…以前我说办这笔承兑是石某给我交待的,我仔细回忆回忆,石某没有给我交待,这笔业务很正常,没有啥特别的…

…2001年商业银行X号文的办理承兑的规定,要求有足额的交付保证金的证明以及三级把关审批,我没有学习过…

…我当时肯定是先见到这张600万元的票,确认保证金到位后,我才找石某签字的…她应该不会问保证金到位的情况,因为保证金到位的情况是会计把关,全额承兑她没有理由不签…

…承兑审批表上我替王某代签,是因为他不好找,全额承兑没有什么风险,此前,给王某说过,全额承兑需要签字时,找不到他本人,由我代签…

…在这之后,我印象支行没有调查过该承兑的情况…

(5)证人王某证言:

…2005年3月2日,大众汽车销售公司向龙中支行贷某1000万元,我当时任信贷某长…贷某审批表上,部门负某人这一栏是我签的字…当时石某把我叫到办公室,说大众要贷某1000万元,让我在这份贷某审批表上签字,并且说大众公司贷某就是还以前公司的的贷某,没有说是那一笔…我想着行长发话了,我就签了…她说随后再让信贷某签…龙中支行每一笔贷某最终审批权都在商业银行总部,没有商业银行领导审批支行是贷某出去的…具体为什么市商业银行没有签字就贷某了,应该是石某的问题…

…2000万元承兑汇票手续我不知道,上面的签字不是我签的…另外在办理足额承兑时,不需要我的签字,经办人员可以直接找行长办理…

…办理承兑汇票时,足额承兑不用我审批,交行长审批就可以了…在办理敞口承兑时和办理贷某时,先由信贷某进行前期的调查,然后写出调查报告,经我签字,再由支行行长签字,随后报市商业银行逐级审批…

…2005年3月2日大众汽车销售公司向龙中支行1000万元贷某,我不知道贷某的用途和期限…资料我也没有看…提供的啥担保我也不知道…我也没有进行贷某的前期审查…当时信贷某一栏还没有签字…是石某让我签的…贷某我也没有进行检查…

…2006年7月20日,龙中支行与大众签订的价值1860万元的房产买卖协议的情况,我不知道…

…后来贷某的续约是我签的,但是按照惯例,放出去的款,到期还不上,为了保证诉讼时效和上面的检查,大部分都采取这种换约的方法来办理,所以,当时也没有多想…

(6)证人杨某证言:

…大众在龙中办理的2000万承兑汇票不是我经手的,我不清楚…

…转账支票存根(略),“杨某”是我的章,但我记不清是否是我盖上的,章子都在办公桌上…上面盖的三角转讫章、财务专用章是李某文保管的…

(7)证人段某证言:

…(出示2009年9月1日商业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是从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转到龙中支行承兑保证金账户上的600万,可下面“2004.9.1-2005.2.28(2000万)”这几个字不是我写的…我看字迹应该是她的,我不能肯定…当时是李某文叫我如何开我就如何开,当时我的业务也不熟…

3、书证

(1)被告人石某的户籍证明

证明了被告人石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商业银行x号文、x号文、南阳市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阳市商业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3)承兑调查报告表

证明了调查员李某对2004年8月10日南阳大众与河南华锐的2037万元的汽车购销合同,调查结果为“经核对交易合同原件,该合同交易背景真某,合法,有效”“经调查,该商品的用途及市场销售情况良好”

信贷某查员意见“2、交纳100%的承兑保证金3、真某、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与身份证4、该户资信良好,我行同意办理,李某,2004年9月1日”

(4)承兑审查审批表

证明了支行信贷某主管意见“同意王某2004年9月1日”支行行长意见“同意石某2004年9月1日”出票行票据审批部门意见“经审核手续齐全同意办理陈静2004年9月1日”出票行行长意见“同意陈松敏2004年9月1日”

(5)承兑汇票承兑协议

证明了2004年9月1日大众公司和龙中支行签订了承兑协议,大众在申请承兑时百分之百缴纳2000万保证金.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证明了大众公司在2004年9月1日向龙中支行申请2000万承兑,足额付承兑保证金.

(7)供货合同

证明了2004年8月15日大众公司和华锐公司签订了2037万元的42台三菱VT3汽车购销合同

(8)梁某身份证复印件、大众公司贷某、大众公司损某、负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龙中支行情况说明

(10)南阳市商业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贷某传票、转账支票存根

(11)银行承兑汇票

证明了(略)票面:2004年9月1日,付款人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800万;背书:被背书人河南双昊实业有限公司,背书人签章孙杨;被背书人恒丰银行,背书人签章张某丙;

(略)票面:2004年9月1日,付款人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0万;背书:被背书人河南双昊实业有限公司,背书人签章孙杨;被背书人恒丰银行,背书人签章张某丙;

(略)票面:2004年9月1日,付款人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0万;背书:被背书人河南双昊实业有限公司,背书人签章孙杨;被背书人恒丰银行,背书人签章张某丙;

(略)票面:2004年9月1日,付款人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万;背书:被背书人襄樊赛维药业有限公司,背书人签章孙杨;被背书人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背书人签章马方杰;被背书人武汉华山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背书人签章(不清);

(略)票面:2004年9月1日,付款人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万;背书:被背书人沈阳盘古医药有限公司,背书人签章孙杨;被背书人北京清华紫光制药厂,背书人签章关工之;

(略)票面:2004年9月1日,付款人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万;背书:被背书人南阳市冠宝药业有限公司,背书人签章孙杨;被背书人哈药集团制药总厂,背书人签章贺文桂;

(略)票面:2004年9月1日,付款人南阳市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南华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万;背书:被背书人南阳市冠宝药业有限公司,背书人签章孙杨;被背书人河南天方医药有限公司,背书人签章贺文桂;

(12)借款申请表

证明了2005年3月2日大众公司以24天短期流资为由向南阳市商业银行龙中支行借款1000万,担保方为南阳市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人左冬芬

(13)贷某审批表

证明了2005年3月2日龙中支行对大众1000万流资借款申请进行审批,信贷某门负某人王某签署同意,支行行长石某签署同意

(14)借款合同

证明了借款1000万的合同由大众方梁某、龙中方石某2005年3月2日签订生效

(15)保证合同

证明了借款1000万的担保合同由汽车方左冬芬、龙中方石某2005年3月2日签订生效

(16)借款申请表两套、借款合同两套、保证合同两套、逾期贷某催收通知书两份

证明了大众梁某2005年3月1日申请贷某1000万两笔,显示均为归还2004年9月1日承兑保证金1000万

(17)归还贷某的手续

证明了2006年5月31日大众分别归还138万、40万、60万,2007年3月30日归还22万;南阳市政府清收盘活商业银行不良贷某工作组证明,截止2008年5月29日,收回65万。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石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身为金融机构直接负某的主管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承兑汇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石某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案发前后又积极协助单位向大众公司追偿余款,为单位挽回部分损某,可酌定从轻处罚。同时又处于哺乳期,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梅振焕

审判员邢莉

审判员杜帅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侯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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