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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与贺某某房屋拆迁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新乡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某某,男,1941年7月出生。

再审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与再审被申请人贺某某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6)新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秀科

审判员路长平

审判员薛占良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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