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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欧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

委托代理人张X,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XX,女

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XX诉被告欧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4日依法由审判员胡艳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满香担任记录。原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欧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X诉称:2001年正月原、被告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唐X,2007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因被告与家人发生口角而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双方发生争吵,2008年8月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唐X由原告抚养。

被告欧XX辩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是原告自己有外遇了,才编造的假话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经审查,原告唐XX与被告欧XX是同学。2001年正月原、被告确定恋爱关系后并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唐X。2007年1月31日在江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与原告的母亲发生口角,婆媳关系紧张,被告外出打工,双方沟通交流时间减少,夫妻现状不容乐观,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XX与被告欧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唐X由原告唐XX抚养,被告欧XX不负担抚养费;

三、原告唐XX给付被告欧XX生活帮助费x元,此款定于2011年7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胡艳琼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满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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